1. 毁三观多名男子强奸一头母牛,事后竟说强奸母牛很刺激,背后的逻辑是啥
4名男子强奸一头母牛,被抓后男子竟说很刺激,你可能见过强奸女人的罪犯,但你绝对没见过男人去强奸母牛的案例。4名印度年轻人、为了寻找刺激,竟然跑去强奸一头母牛,他们还把整个过程拍成视频发到了网上进行炫耀。视频在网络上传开后,影响非常恶劣,当地警方迅速布置警力,全力抓捕4名罪犯。
案发后不到2天时间,4名罪犯均被警方抓获,据调查、他们作案时,一名男子强奸躺在地上的母牛,另外男子则帮男子扶着母牛,还有一人在旁边拍摄视频。这种可耻的行为彻底激怒了当地的印度民众,因为很多印度人都把牛当作是神圣的动物,4人的做法不仅性侵了牛,更重要的是还亵渎了他们的神灵。
根据印度法律这是属于团伙作案,其中一名被告犯下了主要强奸罪行,而另一名被告抓住了小牛,其他两人拍摄都是属于协助行为。警察还表示,他们已经对“受害牛”进行了各种体检,并找到了它的主人,几名主要案犯都被收押。
但有的印度人却对当地这种兴师动众的局势不屑一顾,认为他们是在进行无意义的舆论暴力。他们在网络上发文称:“政府应该多关注人,而不是牛。全国各地每天都发生如此多的和人有关的性侵,也不见哪里会有这种‘畸形抗议’,如果未来真的发生了,那可真是印度人权解放的一天。”
2. 湖北男子和小区醉酒女子发生关系,当时女子并没有反抗,男子算是强奸吗
女子没有反抗但并没有同意和男子发生关系那么男子也算是强奸
湖北男子和醉酒女子发生关系的时候,女子并没有任何的反抗行为,但是她也并没有亲口同意和男子发生关系,因此男子也是强迫醉酒女子发生关系从而构成了强奸罪。但不得不说这名女子实在是太不注意自身的安全了,明知道自己是个女性还纵容自己喝醉导致自己醉倒在小区里,这是非常危险的。
笔者寄语:
作为男人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欲望,如果连自己的欲望都掌控不了,反而被欲望所掌控那还能够称之为人吗?
3. 男子性侵女尸,构成强奸罪吗
某个小偷在晚上从窗户偷偷溜进了一个女人的房子,本来的意图是要偷东西,但是动作太大,被屋里的女人发现了,小偷急忙把女人压在地上,用一只手捏住女孩的脖子,用另一只手遮住女孩的嘴,直到她不能动为止(实际上,女人只是晕倒了)小偷看到女人不再抵抗,就以为女人已经死了,于是他侵犯了她,并且与那个还没死的女人发生了性关系,放弃男人闯入门并打算偷窃的行为,这种情况应如何判定?他能被判犯有强奸罪吗?
因为一个男人主观上所认识的是通奸尸体的一部分,客观上,这仅仅是犯了通奸女人的尸体的一部分, 没有通奸精神的一部分。 这正是侮辱尸体罪的构成,据此,强奸罪和侮辱尸体罪也包括在内。 该男子主观和客观地强奸了该尸体,但该男子仍然构成侮辱该尸体的犯罪,并且已经实现,根据《刑法》第302条,任何人窃取,侮辱或故意破坏尸体,骨头或骨灰的行为,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监视,总之,针对该男子的犯罪是通过未遂杀人和侮辱尸体来完成的,几项犯罪同时受到惩处。
4. 为什么只是男人强奸女人而不是女人强奸男人
只有男人强奸女人,而没有女人强奸男人,这是实际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归根结底法律就是规定强奸罪的主体是男人,女人如果是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共同犯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 湖南女微商推销男性用品遭奔驰男性侵,辩称是她太露骨,这算理由吗
这肯定不是理由!不管女性穿着、言语如何,都不能成为对其做出侵犯行为的理由,因为这违背妇女意愿,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触犯法律,则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微商“诱惑”!小容从事微商工作,只不过跟其他人不一样,她卖的产品比较特别,她卖的是男性用品。一次送货,让她遭受意外,蒙上心理阴影!受到的伤害正是来自于开奔驰车的买家安某,正因为卖产品的特殊性,所以对于产品的讲解较为露骨,让安某有了邪念!在一审过后,安某的家属向小容支付了相关费用,进行赔偿,并且获得了谅解。最终出具了书面的谅解材料,二审的最终结果减少了安某一年刑期,判处有期徒刑3年。违法行为可真的要不得啊,作为成年人更需知法、守法!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才是最为关键,更为重要!
6. 醉酒男强奸了女同学,最后企图用3.5万息事宁人,结果如何呢
28岁的吴某和丈夫来自广东,为了使婚后生活更好些,二人选择到珠海打工。夫妻俩属于工薪阶层,虽说生活算不上富足,但凭着夫妻俩勤劳的双手,日子平淡且幸福。
不仅遗失了婚姻,更是觉得家人朋友会瞧不起她。令人欣慰的是,吴某最终没有选择忍气吞声,虽然没了婚姻,但她用法律的力量维护了本该属于自己的尊严。
7. 男子通过直播性侵初中女生,恶贯满盈,后来怎样了
现代人都怎么了?真是啥事都敢干,如果说这位直播的男子不懂法律,那我肯定是不相信的,虽然法律的科普任重而道远,但最基本的条条框框,大多数人还是知道的,竟然做出这种伤天害理之事,如果核实是真的,如果对方属于未成年女性,那么最少判他10年以上。
现在案情真相大白了,只是一个非法直播的团伙,自编自导的一些非法视频,然后放到放上来赚取流量,如果这个案子真的是直播侵犯未成年女孩儿的话,那么影响可就非常的恶劣了,就像前文说的,估计最少也会判10年以上。所以,就看这个案件如何定性了,如果这件事没有在网上传播开来,只是在小范围传播的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六十八条规定,代某和李某会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然后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现在这个视频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影响极其恶劣,估计已经构成了犯罪,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处罚的话,可以判处代某、李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所以,可能代某、李某的行为还算不上特别严重,但情节严重是肯定的了,估计他们俩的刑罚会在十年左右,其他的一些从犯,估计也得三年左右,但不管怎么判,罚款是肯定的了,还有没收非法所得。
8. 两富婆“诱奸”小伙后,还反告其强奸:妇女强奸男性真的无罪吗
20岁的李某,是一家当地最大夜总会的服务员。他的老板—一个年过半百的富婆将他带到了自己的办公室,并给了他一杯水。喝下之后,他很快便恍恍惚惚,不省人事。在醒来之后才发现自己浑身赤裸,而他的女老板正在穿衣,这才明白老板和自己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老板还告诉他自己喜欢他,要求李某做他的性伴侣。因为怕丢了工作,李某只能选择巧妙地与老板周旋。
几天之后,老板又带来了自己的一个女友,也是一个富婆。她们采用和之前同样的手段与李强发生了性关系,并且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不断在李某身上抓挠、撕咬。两人还在之后不断拿工作甚至是人身危害来威胁李某逼其就范。李某担心这样下去自己迟早会被折磨死,于是选择了报案,而两富婆在辩解时反诬告李某性侵。
强制猥亵罪指的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这里的“他人”包括所有的男性和女性。也就是说,女子强制猥亵男子的,同样构成本罪。强制猥亵罪保护的法益是包含强奸罪保护的法益的,强奸行为不过是在强制猥亵行为之中多了一个“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二者行为的本质并无区别。
强制猥亵罪保护的法益是他人的性自主权。这里的性自主权表现为一个人的性羞耻心。“猥亵”手段是不包括发生性关系的。而在本案中,富婆通过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的手段侵害其性自主权的,按照法条的机械理解,此时对富婆就既不能判强制猥亵罪,也不能判强奸罪了。
9. 三女洗浴会所“迷奸”一男子,使其丧失性功能,这男的以后咋办
现实中,我们经常听或讨论的都是男性强奸女性的案件,往往把女性作为性侵害的受害者,其实在生活之中男性被女性性侵的事例也并不鲜见,可能出于观念问题,即使男性被女性性侵也难以启齿,因为在这种事情上面,总感觉男性是占便宜的一方,其实在这些事例之中,男性有的时候也会受到巨大的伤害,甚至会造成终身的残疾。前不久相关媒体就报道了这样子的事例,导致男青年丧失了性功能。
3、积极进行治疗
19岁不过是人生才刚刚开始,身体的机能依然是有着强大的修复能力,再加上现代的医学技术发展是日益猛进,谁也不能够保证10年之后会发生什么样的事情,再说丧失了性功能,并不是代表着完全丧失性功能,相关的器官都还存在,因此应当就要进行积极的治疗,要有信心自己能够完全恢复,却能够享受一个男人所有应当能够享受的权利。
10. 少女被妇女灌醉,最终被妇女男友强奸:女性是否也构成强奸犯罪
看到这个问题,可能很多人都会感到疑惑,难道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犯么?强奸罪难道不是男人的专属罪名么?答案是如果你这也以为的,那你的思想就产生了偏差,事实上,女人和男人一样,都可以构成强奸犯罪。
总而言之,妇女和谁发生关系应该由妇女自己决定,任何使用暴力或软暴力强迫妇女意愿发生关系的行为都属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