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国传统美女具备那些特点
世界美女之父 -- 吴多威
吴多威制定的美女标准,美女的标准有33个条件,符合全部条件的女人,才是美女。
1. 身高在1米64到1米70之间。
2. 体重在50公斤到60公斤之间。
3. 胸部的大小,在C到E之间。
4. 耳朵和脸的角度,在170度到175度之间。
5. 下巴两边的角度,在100度到115度之间。
6. 面部上,痣的大小,在0毫米到0.5毫米之间。
7. 眼睛的宽度,在1厘米到1.1厘米之间。
8. 眼睛上端3毫米以上,没有凹线。
9. 眼睛上端到眉毛的距离,比眼睛的宽度,大1毫米到2毫米之间。
10. 眉毛往上翘5度到10度之间。
11. 两只眼睛的距离,比一只眼睛的长度,大3毫米到6毫米之间。
12. 鼻子的宽度,比一只眼睛的长度,大3毫米到6毫米之间。
13. 嘴巴的宽度,比两个虹膜的距离,小0毫米到5毫米之间。
14. 下嘴唇的厚度,比眼睛的宽度,大0毫米到1毫米之间。
15. 上嘴唇比下嘴唇薄1毫米到3毫米之间。
16. 鼻子下端和上嘴唇上端之间的垂直距离,比下嘴唇的厚度,大1毫米到2毫米之间。
17. 下嘴唇下端到下巴下端的距离,比下嘴唇下端到鼻子下端的距离,小2毫米到5毫米之间。
18. 眼睛下端和鼻子下端之间的垂直距离,比上嘴唇上端和下巴下端之间的垂直距离,小0毫米到5毫米之间。
19. 发际线上端和眉毛上端之间的垂直距离,比眼睛上端和鼻子下端之间的垂直距离,小0毫米到5毫米之间。
20. 额头往后斜15度到20度之间。
21. 眼睛比额头往后6毫米到1.2厘米之间。
22. 眼睛上端的水平线和鼻子的交点,比额头往后0毫米到2毫米之间。
23. 眼睛下端的水平线和鼻子的交点,比额头往前2毫米到4毫米之间。
24. 下巴往前凸1毫米到2毫米之间。
25. 下巴比额头往后0毫米到2毫米之间。
26. 下嘴唇比下巴往前4毫米到6毫米之间。
27. 上嘴唇比下嘴唇往前2毫米到4毫米之间。
28. 嘴巴往前倾10度到15度之间。
29. 鼻子和嘴巴的角度,在90度到95度之间。
30. 鼻子比嘴巴往前1.3厘米到1.6厘米之间。
31. 笑的时候,露出的部分,没有牙齿上端以上的牙龈。
32. 笑的时候,露出的牙齿间隔,在0毫米到0.5毫米之间。
33. 笑的时候,露出的牙齿排列整齐。
㈡ 有这几个特征的女生,说明属于现代标准美女,你有几个
1.身材匀称
身材匀称说的是身体构造之间的比例,最令人羡慕的就是黄金比例了。
在生长发育中,没有那一块骨骼特别突出,或者特别小,比如腰很细但骨盆很夸大,在视觉上不是那么协调。
2.丰满但不臃肿
姑娘们要知道,不能一味的追求体重计上的数字,如果你一个人170cm体重不足100斤是真的很瘦了。
适当的肉肉比如脸部饱满,会很减龄,看起来充满元气。
在追求瘦的道路上,前凸后翘必不可少,女孩子的身段不可丢。
3.五官协调
五官不是要多么多么精致、毫无瑕疵。五官讲究协调和谐美,明明不是那么好看的五官,组合在一起就很耐看,属于越看越好看的那种。
有些人五官拆开看都很精致,但组在一起就美那么好看。
㈢ 漂亮女生的标准是什么
至于脸嘛,肯定是鹅蛋脸要么就是瓜子脸,我觉得好看啊,鼻子嘛,肯定是小而挺,耐看,皮肤就不多说了,肯定是白的好看,但又不是那种白,白而不腻,皮肤要滑,至于嘴嘛,我觉得嘴小好看,樱桃小嘴,嘴唇要薄,眼睛嘛,我觉得大小都还好吧,只要是那种眼睛会放光,眼睛会笑,会说话的就好看,手的话我喜欢的是细而长,白腻,滑。其实脚的话我觉得和手也差不多,只要细而长白不腻就好看,那么现在就来说腿了,腿的话一定不能短,长腿比例就会比短的好看,腿也一定要瘦,但又不是那种棍子的那种,至于腰嘛,肯定是小蛮腰啊,腰细我觉得好看啊,还有就是身高体重了,我觉得160到170之间左右吧,体重的话100斤左右吧,这些就是基本的了,其他就看打扮和气质了,还有什么性格啊,品质啊,相处啊,还有就是看两个人能不能合的来。最后再总结下吧,反正就是在你能承受的范围下,当然越高越好啦,只要穿高跟鞋不比你高就行,体重越瘦越好,只要不是瘦成骨的,有质感的就好看,还有就是白的,白而不腻,nice,脸我觉得4个标准,五官正,皮肤白,笑起来好看,脸小。好了,这就是我觉得女孩子漂亮的标准,只代表我个人,我自己认为我的审美还是不错的,相信我,哈哈,I like you but just like you emmm估计这种女孩子全天下都没有吧哈哈,还是做一只快乐的单身狗🐶,汪汪汪
㈣ 标准美女是怎么定义的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