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古代五大女性酷刑,每样均由太监发明,折磨女人痛不欲生
在中国历史上,太监是封建落后制度遗留下来的陋习,从而产生这总畸形的产物,男人通过自残身体的方式,最终获得登入高层人士的机会,成为皇帝身边的人,古代的太监处于男人和女人之间,他们的内心往往是十分阴险的。
当然,除了这些之外,太监发明的女性刑罚还有很多,实在是太过残忍,令小编不忍再写出来了。
2. 关于古代美女脚刑的资料
脚刑是指对脚趾、脚心、脚跟、脚弓施于的刑法。脚是人最敏感的部位之一,尤其对于女人。
从古代到现代,被用脚刑的人数不胜数从古至今的酷刑多种多样,施用于人体的各个部位,足刑就是其中最受青睐的一种。
人的双脚,尤其是女性的脚底板是颇为敏感的,对各种感觉(痛,痒,灼热等)反应程度较大,所以对脚用刑能最大程度的给受刑者更多的痛苦,而对其人身伤害程度减到最低。
脚是离心脏最远的器官,对其用刑一般不会有生命危险,可放心施刑;再者脚上的神经细胞分布非常密,能最大程度的感受到痛苦,所以脚刑是一种非常常用的刑罚。从古代到今天,被用脚刑折磨的人不在少数,且大多数为女性。
用刑效果:
1、可以对受刑者的双脚加用其它刑罚。
老虎凳本身的用刑过程很简单,就是在受刑者脚后跟下逐块垫砖头,所以当用刑目的受阻,或是出于其他某些目的,可以对受刑者的双脚用刑,以增加受刑者的痛苦并帮助用刑者达到目的。
2、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老虎凳本身的用刑效果。
虽然从理论上讲,受刑者的腿脚只需要大腿与凳子绑好就行了,膝盖以下都不需要再捆绑。
但是在给受刑者用老虎凳时,受刑者的双腿、双脚并拢得越紧,双膝关节受力就越集中,也就会更痛苦。如果把受刑者的两个大脚趾绑在一起,就会起到一定的作用。这样就必须光脚。
3、受刑者在用刑过程中挣扎是每一个用刑者都不希望看到的情况,在穿鞋袜的情况下,无法固定受刑者的双脚,而在老虎凳的用刑过程中,尤其是在对双脚加用其他刑罚的时候,受刑者的双脚很容易挣扎,从而影响用刑,特别是非常影响对双脚用刑。
3. 刑警队对不招供的犯人怎么办
法律分析:现在不能用刑,不然就属于刑讯逼供。关进监狱了说明已经判案了,应该已经招供了。目前为了让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一般都会告知“坦白从宽”政策,或者对其施加心理压力。有人认为“证据充足,嫌疑人不认罪,可以重判。”其实是不对的,法律没有“抗拒从严”的规定,最多按照法律规定的刑罚上限处理(如一般盗窃是三年以下,只能最多判三年,不会变成十年或无期徒刑)。而随着现在的从宽力度和范围越来越大,以及技侦手段越来越强,多数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都能如实供述,以求宽大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4. 古代女子最怕受这种刑罚,受刑者生不如死
在中国古代,有许多残酷的刑罚。其中有专门针对女性的五刑:刑舂,拶刑,杖刑,赐死,宫刑。
在上述五刑中,女性最害怕的就要属杖刑了,对受过杖刑的女子而言,真可谓是生不如死。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此外,杖刑对身体造成的伤害也远超许多人的想象。自古以来,因杖刑被直接打死者不计其数。一般情况下,官员只会判罚打多少杖,至于杖刑的轻重,则完全掌握在实施杖刑的衙役手中。所以,如果想要在受刑时,少吃皮肉之苦,那就必须给实施杖刑的衙役送银子。衙役在收了钱后,打板子时自然会网开一面。大棒在空中抡得呼呼作响,可真正打到身上,却只是“轻舟已过万重山”的感觉。但如果送不起银子,那就得完全看衙役的心情了。遇上衙役心情不好或者是个心狠手辣的主,那打死打残都只能自认倒霉了。
5. 中国古代对女人的刑罚
女子在中国古代地位的低下,常常使她们处于男性附属品的地位,深居简出。因此犯罪的几率较之男性,当是凤毛麟角。不过,也不排除某些女性的过激行为惹怒了官府的事情。于是,如何给女人施以刑罚,成了一个颇让人伤脑筋的问题。
内乡县衙与北京故宫、河北保定总督府、山西霍州署合称“中国古代四大官衙”,成为现在衙门文化的研究中心。这里不但保存有三堂公审的完整程序,许多刑罚措施也都有记录,特别是对女犯人的惩罚,非常详细。那时,还有单独的女牢,凡妇女犯罪之人犯皆囚禁于内。有的牢房特别狭小阴暗,人在里面只能一直跪着,无法直立,是专门用来对付不太驯顺的女犯人的。
根据记载,唐宋明清以来,针对女犯人有特别严厉的刑罚,史称“五刑”,分别如下:
1.刑舂: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一种刑罚。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后押送官府或边境军营,服晒谷、舂米之劳役。
2.拶刑: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拶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故又称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
3.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4.
赐死:古代对身份特殊的罪人采用赐毒酒、赐剑、赐绫、赐绳等物,由其自毙。妇人多赐绫缎,历代沿用。
5.
幽闭: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即使用木槌击妇人腹部,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是对犯淫罪者实施的一种酷刑。
这些刑罚,看了让人胆寒,从这些刑罚里面,我们可以窥见古代女子的地位是如何低下。
6. 在古代能让女性生不如死,并且只针对女性的酷刑是什么
众所周知,皮肉之苦往往能够让犯人迅速认罪伏法,因此中国古代有五花八门的刑罚,而且一个比一个残忍。夏朝开始就有诸多像烙铁一类的酷刑,后来还会对死刑犯进行扒皮等等。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观念的更新,后世废除了很多过于残忍的刑罚。不过,直到清朝,还有一种专门针对女性的、听起来就非常可怕的刑罚被保留下来。
古代残忍的刑罚不胜枚举,但是没有哪一个能比这个更侮辱人了。相比于其他刑罚用刑时遭受的肉体的疼痛,裸刑还给人心理带来了永久的、不可磨灭的创伤,践踏了人的尊严和人格。因此,对于古代的女子来说,遭受这种刑罚,还不如死了来得痛快。
7. 古代美女受刑
古代美女受刑 中国古代有一种使用非常广泛的刑罚:杖刑,即通常所说的“打屁股”。明清两代依然保持着杖刑,而且更为变态。变态在哪里呢?如果遇到受刑者是涉嫌犯了通奸等罪行的女囚,则必须“去衣受杖”。也就是说,要脱去衣物裸体受刑。
在古代“穿衣 文化 ”的世界观形成后,中国人便开始以裸体为耻了。裸刑处决不仅夺去女人生命,而且也在贬低她的身份,侮辱她的人格。中国妇女的地位一向低微,犯下死罪的女人更为世人所不齿,因此将她们裸身处决不但不会认为有伤风化,反而往往为官方和民间所接受。
它不但给予女囚巨大的人身痛苦,还给女囚制造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在贞操观念十分浓厚的明朝和清朝,遇到这样的情况,女囚难以承受人格侮辱,有的当场碰死,有的回了家后就自杀而亡,造成了一幕幕人间悲剧。
在古代社会,女人千万不能沦为女囚,而一旦沦为女囚,轻则在堂上被裸体笞杖,即“杖臀”,或叫打屁股;重则被脱掉裤子游街示众,名曰“卖肉”。而在大牢里被牢头玩弄则更是家常便饭。
中国的古代法律规定,妇女犯了奸罪,往往被判处脱裤子,当中裸体受杖的刑罚。有了这条规定,亲戚邻里之间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有人就会就捕风捉影,指控对方家中妇女有奸情,然后贿赂官府,让逮捕被告妇女裸体受杖。到打板子那天,原告约集亲友,一齐来到公堂“看打”;有时还未升堂,收受了贿赂的衙役先把被告妇女脱掉裤子示众“晾臀”;有时行刑完毕,仍不让妇女穿裤,随即拉到门前大街上“卖肉”。当时还有一种惯例,就是被告妇女必须光着脚过堂。未过堂之前,仇家就趁机怂恿无赖子弟把这妇女的鞋子脱掉,裤子褪下,有的人顺手把鞋子拾去,满街人随意传看。
古代是中国小脚崇拜时期,女人的脚和鞋子是其最为私密器官和物件,光脚出庭,脱鞋传看,是对女性最严重的羞辱。很少有女人在经过这样光天化日的羞辱之后,还能苟活在人世,据说不少妇女不堪这样的凌辱,当场碰壁而死。妇女还不得不继续忍受来自周围的冷眼和嘲笑,这对她们的伤害甚至比凌迟所造成的痛楚还要深。
历史上着名的农民起义女领袖被俘后,几乎无一幸免。隋朝末年,巾帼女杰 陈硕贞于唐高宗永徽四年,即公元653年十月率众起义,自封为“文佳皇帝”。陈硕真是当地百姓的崇拜对象,崔义玄在处死她之时将其当众凌辱后才行肢解刑,无非是想摧毁她的形象。刑肢解时当然首先要剥光衣物,然而再割去她的双乳,这对于陈硕真来说当然是极大的侮辱。清嘉庆二年正月,即公元1797年,南笼布依族起事反清的领袖王仙姑以宗教形式组织布依族人民起义。王仙姑不幸被捕,遭到凌迟处死时年仅二十岁。
8. 古代怎么对女人用刑
1.刑舂: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一种刑罚。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后押送官府或边境军营,服晒谷、舂米之劳役。
2.拶刑: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拶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故又称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
3.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4. 赐死:古代对身份特殊的罪人采用赐毒酒、赐剑、赐绫、赐绳等物,由其自毙。妇人多赐绫缎,历代沿用。
5. 幽闭: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即使用木槌击妇人腹部,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是对犯淫罪者实施的一种酷刑。
9. 古代有哪些针对女子的刑罚
拶(zǎn)刑,拶子是一种专门用来夹手或者夹脚的行刑工具,主要部分由硬木条组成,以绳索相连接。行刑时将女犯的手指放入拶子,再由绳索牵引加紧,严重时甚至可以将女犯的手指夹断。所谓十指连心,不要说是夹断,即使是普通的用刑,也不是女性的十指可以承受的。而且我国古代女性主要是靠灵巧的双手工作生活,一旦手指残废,对她们将是极大的打击这一刑罚始于唐朝,一直到清末才被废止。
刑舂(音同冲),这是一种劳役形式的惩罚,包括发配到边远地区的地主家中或军营中从事一些妇人的工作,如舂米,也即淘米,洗衣、晾晒等,工作十分繁重。但是在受此刑之前,女犯通常会被施以黥、劓等刑罚,以剥夺她们的女性权利。这种刑罚虽然不会使女犯丧命,但她们接下来的生活无不悲惨之极,可以说生不如死。而且,获这种刑罚的女犯通常是由于株连等莫名其妙的原因。
仗刑,是指去衣受仗,也就是剥光了打。在我国古代,女性是不能轻易抛头露面的,何况是被当众脱去衣裤。这一刑罚除了将女犯的臀部打得血肉模糊外,还有一种羞辱的目的。受此刑罚的女性,多数是因为通奸淫乱。但是受儒家思想的影像,在后来的行刑过程中,只要不是罪大恶极,女犯一般会得到从宽处理,比如行刑时留有内裤,行刑者手下留情等等,此刑同样始于唐朝,但是宋明清三朝硬性规定要去衣受刑时,行刑者就不敢轻易手下留情了。
赐死,这种刑罚始见于商代,一般是对身份比较特殊的人使用,比如皇家的妻妾等,原则上要保证她们有尊严的死去。赐死的方式有很多,比如赐毒酒、赐绫缎、赐长剑等,女犯得赐后谢恩退出,自行了断生命。
宫刑,这一多见于男性犯人的刑罚,实际上最开始却被用于女犯。是在我国秦汉时期,女子如果犯有通奸淫乱等罪,就会施以宫刑,即将女犯捆绑在木桩上,行刑者用木棒等硬物猛击其腹部,致使其性器脱落,失去生育和性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