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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婴溺死多少美女

发布时间:2023-01-03 21:56:23

⑴ 为何溺杀女婴如此陋习竟在中国沿袭上千年

古时候“重男轻女”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在我国上古的卜辞里就认为生男孩为嘉,生女儿为不嘉,后又出现了儿子继承香火的说法,因此很多家庭为了“不断后”,不论前面生了多少个女孩,也一定要生下个儿子。

清朝时期,受到了“程朱理学”很大的影响,并且还有所歪曲,对女子的束缚更多。发展到晚清时期,社会动荡,徭役沉重,女婴降生就更加凄凉了,不少会被丢“弃婴塔”,自生自灭。

而且女儿长大后是要嫁人的,是从家里面走出去的人,嫁出去后也就与娘家没有多少联系,家里面堆积起来的事情又让谁来做?老口子又有谁来送终?这也就造成了当时那个社会普遍认为“生女儿没什么用”。

即便是一些父母疼惜自己的女儿,但考虑到家里面的情况,也只好将女婴送到了“弃婴塔”,心中期盼有个好心人将自己的女儿捡回去。

不过这座“塔”并不是官方修建,而是民间的百姓共同搭建而成,毕竟被丢弃的孩子也是自己的亲骨肉,难免有些不忍心,也无法遗弃在荒野,于是“弃婴塔”就出现了,成为了丢弃婴儿的集中地。

⑵ 女童粪坑溺亡细节曝光,为何身边屡屡发生这种丧尽天良之事

9月15日,有媒体报道了一件骇人听闻的案件,四川55岁女子徐某残忍杀害了自己两个小孙女,她趁老伴、儿子和儿媳清明当天外出祭拜,独自在家,将两个孙女推进粪坑溺亡。最后家里提供了谅解书,还是原谅了这个有精神病的老人,希望从轻发落。

总结:类似案件,屡见不鲜 ,人们的生活压力越来越大,精神疾病类患者也与日俱增,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对精神分裂症的知识进行一定的普及与了解,持有正确的三观,及时的释放压力与痛苦,这样才能正确远离精神类疾病的困扰。避免此类惨案的发生!

⑶ 任由婴儿自生自灭,清末的“弃婴塔”到底多残忍

清朝末年人们修建的这个弃婴塔,对于婴儿来说是非常残忍的。要知道当时这个封建社会是形成了一种重男轻女的现象,所以当时很多老百姓尤其是家庭不富裕的老百姓,发现自己生的是一个女儿的时候,通常会把这个女婴杀死。但是毕竟是自己的亲生孩子,大多数父母也是不忍心直接杀死这些女婴的,就把她们放到了一个专门的塔里面,让她们自生自灭。

到后来清朝政府明令禁止这种杀死女婴的行为,但是由于这些青岛百姓依然面临着很大的生活压力,所以人们就专门修建了弃婴塔。把想要杀死的女婴改为抛弃到弃婴塔里面,任这些女婴自生自灭。要知道女婴当时根本就没有自己生存的能力,所以等待她们的只能是死亡。

⑷ 清朝的溺婴现象到底多严重

在清代,溺婴多为溺女,有的人家只要生下女孩马上溺弃,有的家庭溺弃的女婴至少一个,多者有五六个……这种风气以福建、江西、安徽等几省最为严重。

溺婴这种陋俗,自战国时期便出现了,只是随着朝代的更迭,溺弃的婴儿性别有所不同。


譬如战国时就有 “产男则相贺,产女 杀之” 的风俗。

可到了汉朝,很多人便“ 生子杀之 ”,原因是汉朝的男孩三岁就得出口钱,一般老百姓出不起。

到了晋朝,还有 “生男不复举养” 的……

直到元代开始,人们溺婴便多是溺弃女婴了,到了清代,溺弃女婴的现象就更严重了,原因就是重男轻女。

清人究竟有多重男轻女呢?怀孕前就以各种方式祈求生个儿子,如果生下儿子,那就大肆操办酒宴庆贺,甚至为了有钱操办酒宴,还要卖掉女儿。当然,也不是所有女儿都能活到被卖掉,因为她们刚出生就被溺弃了。

清人溺婴的手段很是残忍,这是史料中有详细记载的,如《郑光策与福清令夏彝重书》中记道:

大意是说,稳婆接下新生儿后,会先看看是男是女,是女的就问主人,留不留?如果主人家答不留,便将新生女婴的头按进水中,等到孩子没声音了,摸也没反应了,才捞起来……

此外,还有一种方法亦为普遍,那就是婴儿刚出生后“以酒醋入婴儿口,以胞衣蒙之,覆以盆,置于地……”

这是用胎盘胞衣盖住婴儿口鼻使其窒息而亡。

无论哪种方式,在儒风蔚然的清代,这种行为显然严重违背伦理道德,然而人们不仅没有对此加以谴责,反而纷纷效仿。

清朝的溺婴之风一般分布于南方,顺治朝时,以 “福建、江南、江西等处 ”居多,这里的江南含江苏和安徽。

到了同治朝,还有人上奏“ 广东、福建、浙江、山西等省仍有溺女之风。”

而这些省份中,以江西省尤为严重,据《大清律例新增统筹集成》所言,是: “此风各省皆有,江西尤盛!”

清代的溺婴现象有多严重?

整一个清代,究竟溺弃了多少婴儿?目前还缺乏确切的数据资料,但是在相关的文献记载中,提到溺婴都是用“多”、“盛”、“成风”这样的词语,可以想见那时候溺婴的严重程度。

而在某些地方文献中,所呈现的数据甚是惊人:

如福建福清一带的贫苦人家,是 “实无一户不溺”;

江西南安府的“ 中等之家仅留一二,余者皆溺。” 即中等人家才留一二个女儿,后面生的都要溺弃,而以古代的生育频率,又岂会只生一二位女儿?

同是江西省的弋阳县更狠,是“生女勿举者,十尝三、四”,也就是三四成的人只要生了女儿都直接溺弃。

湖南临武县则是“育女无过三举”,如果有人家养了三个女儿,那是要引来一片称奇声的,这些必须是富有家庭。至于贫困点的,只能“止育一女,多则溺之。”

凡此种种,多不胜数。

如此风气下,那被溺弃的婴儿数量自然是骇人的了。而滋生这种风气的原因是什么呢?

结合相关文献来看,大约为几个原因:

一,因家庭贫困

古代生活条件艰苦,到清朝,因为人口的急剧增长,加上 社会 分配不公,使得广大劳动人民贫困不堪,在浙江这种地方,农民终年劳作,八口之家都养不起;湖南耕民“终岁勤动有不得养其父母者”;福建的贫民终年啃红薯充饥者“十室有九”。

这种条件下,养一两个孩子就已经很艰难。然而古人又缺乏避孕的意识和条件,在生下孩子,尤其是女儿后,只好溺弃。

譬如干隆朝时,长沙府同知有说:“凡生女之家,或因家计贫乏,即行溺死。”

同是干隆朝的江西按察使曾说:“江左恶俗成风,贫者以衣食为艰,往往生女方离母胎,即行溺毙。”

总的来说,就是因为家庭实在无法再多承担一人的生活,只能放弃后面生的孩子,当然,如果是男孩还可以考虑养育。


二,为了尽快生男孩

很多溺婴者都是因为前面已经有了一两个女儿,而还没有生过儿子,待第二第三胎再是女儿,便果断溺弃。因为古人认为哺乳会影响怀孕,为了早点怀孕生个儿子,只能放弃这个女儿。“或以养女需乳,不利速孕,急而溺之。”

有的人家更过分,据说宁波有一户人家连续生了两个女儿,都溺弃了,谁知第三胎又是一个女儿,这人家就担心如果水溺怕到时候她还投胎回来,就先用火烧毙,再用石头绑住沉到江底,让她永不得出世,在沉江时,旁边还有几百位吃瓜群众围观……斯情斯景真令人心寒齿冷。

三,负担不起嫁妆

清代还有个非常不好的风气,就是很重视嫁妆。

当时 社会 婚姻论财重资非常严重。将要嫁女儿的人家,一定要问彩礼的多少,如果多,即使这新郎官行为不肖,也会嫁;

要娶老婆的人,一定要打听嫁妆的厚薄,如果嫁妆丰厚,即使这位新妇德行有亏,也能安心娶过门。

一个女人嫁到夫家,如果嫁妆稍薄,不仅丈夫不高兴,还会被夫家人看轻取笑,平日里若有不如意,婆婆诋毁你,妯娌轻薄你,女方家也脸上无光。

据史料记载,在福建: “古田嫁女,上户费千余金,中户费数百金,下户百余金。往往典卖田宅,负债难偿……”

正因为这种浮华的婚姻风气,许多人家选择了不要女儿,毕竟实在负担不起啊。

四,为了留财产给儿子

每个家庭的资源是有限的,如果养育的女儿太多,将来也会影响儿子的生活质量,譬如清代江西有出嫁女继承家产的风俗,很多父母为了将来儿子可以占有更多家产,不愿再生女儿,“父母之分财姊妹,遂为子计,以免割思。”

此外,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原因,譬如有的人家非常迷信,此前占卜听到人说生女会有不利后果,便生而溺之;又比如有一些人生下了私生子,只好溺之以掩人耳目的。

以上就是关于清代溺婴的一些小知识,需要说的是,因为种种原因,许多女婴在刚出世便被溺弃,却极少人考虑过后果。那些大量溺弃女婴的地区,会出现男多女少的 社会 问题,导致很多男子妻室难求,许多男子甚至鳏居一生,只是,这种凄凉,只怕当年溺婴的父母们也看不到了。

清朝的溺婴问题,非常严重,说白了基本上是溺女婴,在各帝的实录里都能找到太多太多的奏章了,涉及12个省,可以说是全国性的,清廷规范了律法,补救措施,但于事无补。

《清世宗实录》记载,都察院左副都御史魏裔介在奏折中说,福建、江南、江西等处,甚多溺女之风。

(其实早在《八德篇之女德篇》就有“劝勿溺女,救妹添弟,梦祖告语”的记载。)

《清穆宗圣训》记载,御史林式恭上奏,近来广东、福建、浙江、山西等省仍有溺女之风,恐他省亦所不免。

《光绪朝东华录》记载,御史王昕上奏,他巡视山西地界,发现该省溺女相沿成习,曾指示地方作出禁止,但灾年过后,此风再盛。

(《禁溺女告示》。)

《清高宗实录》记载,御史刘天成刘上奏干隆,将溺女再敕定规条,再入律例,被干隆驳回,理由是,溺女本已被律所禁,如地方官民遵守,其风自息,如果互相隐瞒助长,再严律法也无效。

《蒸里志略》记载,苏南的松江府,也就是今天的上海,贫家生女多则厌之率行溺毙。

《萧山县志》记载,干隆时期的绍兴府境内,贫者较装奁,故有生妇而不举者。

(图为福州永泰县的“奉宪永禁溺女碑”。)

《江夏县志》记载,湖北武昌府敞俗溺女,邑近境亦如之;《荆州府志》记载,俗讳养女,穷民不能举,间或溺之。

晚清四川地区的《李氏宗谱》描述,生育举女,每有置之死地,婴孩何罪,遭此毒手,四川也有溺女之风。

《花县志》记载,广州地区到了民国十三年,溺女之风,前后数十年依然频闻,可知清朝溺女之风多盛。

(图为梅州发现清代《戒溺女文》木刻版。)

为了能禁止溺女婴,早在顺治时期就发布了禁止令,《清圣祖实录》记载,康熙时期由政府衙门倡导,乡绅捐置育婴堂,收养遗婴、弃婴,孝庄太后带头资助育婴堂。

另外,各地告贴《戒溺女文》,劝谕世人莫溺女婴,告知溺婴的危害,官府也默认了民间收童养媳的现象,到了清晚期,育婴堂基本作废,童养媳之风越来越盛。

说起溺婴,以前听说过,按我的推算应该是五六十年代以前有很多,七十年代也有。

我都是听老年人说的,女婴居多,也有男婴,主要是因为三个原因,一是重男轻女,二是粮食紧缺,三就是私生子。

当然也有另外的情况,说起这个事,我老婆的亲小舅刚出生时差点就被捂死了,多亏了我老婆的大姨,就是她小舅的大姐看到了,才救下来的。

这是怎么回事呢?当时是这么回事,我老婆大姨生了女儿,这时候,老婆的姥姥生了个儿子,就是老婆的小舅。老婆的姥姥一想到自己女儿坐月子,她也坐月子,母女俩同时坐月子就觉得有点羞愧难当,所以就要捂死刚出生的儿子,结果被女儿看到了,救下了自己的亲弟弟。

由于害怕再生事端,她看着小弟,不让母亲再干捂死,溺死之类的事情,才保住了她小弟的这条命,实际上姐弟俩相差二十多岁,舅舅没有外甥女大。

在封建 社会 ,一直都是男尊女卑的思想占据主流,所以在古代对女婴的歧视和虐待现象十分的普遍,以致于 贫困家庭出现“溺婴”和“弃婴”的现象 。甚至到了晚清,还出现了专门的“ 弃婴塔 ”,那些贫困家庭的父母们,会把刚生下来的女婴扔在里面,任其自生自灭。

“溺婴”的现象并非清朝特有,只是清代尤重。

当时的人们生活于贫困之中,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迫不得已只能选择把自己刚出生的女儿扔进河流或湖泊里,或者把孩子丢进弃婴塔里任其自生自灭。

可以看出清朝时,各地的“溺婴”现象十分的严重,尤为江西地区。

同时也因为“溺婴”现象对当时的 社会 也造成了严重的 社会 问题—男女比例失调、婚姻成本上升、婚姻买卖、幼童成婚等等一系列问题。到了宣统元年,全国 男女比例到了可怕的121:7。

在我国几千年的 历史 中,历朝历代当属 清朝“溺婴”现象最为严重 , 即使在清朝最繁荣的康雍乾盛世,仍有上百万女婴在刚出生之时就被溺亡或弃之 。以薯仔、玉米、番薯所形成的虚假盛世,所带来的人口大爆发,迫于贫穷面对巨大的生活压力, 当时的人们别无选择,所谓“溺婴”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

到了后期,或许是这些孩子的父母们不忍心看到自己的骨肉在水中挣扎溺亡。慢慢开始有一些人建起了“安置”自己骨血的小塔楼(即“弃婴塔”),并把自己原本想要溺亡的女婴丢弃在里面,任其自生自灭,不管她风吹日晒、蚊虫叮咬或沦为野兽食物,观者无不泣泪。

又 或许他们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让自己的心里好受点。渐渐的越来越多的人效仿,“溺婴”慢慢转变成了将婴儿丢弃在“弃婴塔”,时至今日“弃婴塔”成为一道“荒野奇观”和一段 历史 的见证。

溺婴的现象历朝历代都有,所谓的溺婴,其实就是溺杀女婴、虐杀女婴。而溺婴、弃婴现象在清朝具有普遍性,它的普遍性体现在溺婴不仅仅发生在某些偏远地区,而是涵盖了许多重要的省份以及绝大部分地区。

例如:山西人民向来醇厚,民风朴实,但溺女婴的陋习依旧成了一种习惯。浙江的溺婴弃婴的现象十分严重,金华尤为盛行,温州及处州等地次之。广东“溺女之风,所在皆然”。湖南“风俗向有溺女陋习……牢不可破”。江西“皆以生女为嫌,每多溺弊”。

就一个保甲而言,福建“有一家连淹十余女者,有一村一岁中淹死至数十女者。”

溺婴的做法十分残忍,有人称其为“天下第一伤心事”。有的将刚出生的女婴直接丢掉河湖、池塘中淹死,有的用被子捂死,最普遍的做法是将女婴按入水盆中淹死。

由于溺婴表现得过于残忍,有些父母不忍心见到亲生骨肉在水里挣扎啼哭,从清中后期起,一些地方的民众开始在乡间的田野修建小塔,将想要溺杀的女婴放在里面,任其自生自灭,希望借此求得心灵的慰藉。

后来人们纷纷效仿,“婴儿塔”的修建数量慢慢增加。因为夭折太早的孩子,其灵魂还没有完全发育,所以当时的人们认为没有必要浪费棺材来埋葬他们。再后来,这些“弃婴”以每个40文钱的价格交给专门的苦力送到婴儿塔,负责守卫婴儿塔的人,每隔三天就会焚烧一次婴儿塔的尸体。
图:“福州婴儿塔”

清朝溺婴、弃婴现象的出现,原因跟当时人口大量增加,粮食不够有关。但最直接的原因还是重男轻女的观念根深蒂固,古时候女子的 社会 地位十分卑微,因此当家境不好却诞下女婴时,溺弃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而当诞下男婴时,为了传承香火,即便家里的经济条件再差,也一定要把男婴留下。

而从顺治开始,就颁布了禁“溺女恶俗”的条例,干隆时期更是对弃溺女婴定罪,之后各个统治者都颁发了禁令,民间各地也经常看到有关禁止溺婴的告示。但因为“溺婴之弊,事在房帏,查之多有不便”,所以清廷的法令并没有起多大的作用。

总之,清朝溺婴、弃婴的陋习很普遍。

清朝的溺婴现象全国都很普遍,不分地区。

大家中学时都学过一篇课文,朱德元帅的《回忆我的母亲》,就能够很好的回答这个问题

朱德元帅生于1886年,在自己25岁之前,也生活在晚清时代。在清朝时,朱德的母亲生了13个孩子,但第八个孩子以后,就无力养活,只能溺死,连续溺死了五个子女。

朱德的家庭是佃农出身,但在当时来说已经算生存条件相对较好的。朱德后来还能读书考科举,在科举废除前即将取得秀才功名。科举废除后,朱德元帅从家乡四川仪陇县远行千里到云南昆明考取了云南陆军讲武堂(当时中国仅次于保定陆军军官学校的军校),毕业后加入滇军。

在当时的中国,能够有机会识字的人比例顶多也就十分之一,能够供应子弟考科举的家庭比例就更低得多。虽然有自己很聪明显示了非凡的读书天资可能获得了一些族人资助的因素,但也说明朱德的家庭算稍微有点家底,肯定不算最底层穷人,至少算 社会 生活水平的中层。

这样的家庭都要大量溺婴,可见当时溺婴普遍到了什么地步。

(朱德)*

溺婴并不仅仅限于女婴,男婴被溺死同样也非常普遍。

现在提到溺婴,很多人就认为都是因为重男轻女溺女婴。清朝的溺婴,重男轻女的确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但远远不是全部。

普遍的极端贫困、满清朝廷各种苛捐杂税带来的沉重负担、清朝晚期还要加上帝国主义入侵带来的冲击,清代平民生活条件极端恶劣。当时又没有避孕措施,生下孩子无力养活只能溺死成为很普遍的现象,无力养活溺死孩子自然不分男女。朱德的母亲被迫溺死了自己的后五个孩子,在当时中国是很普遍的情况。

大家好,弹指千年为您解答!

可能现在许多朋友并不清楚什么是“溺婴”,笔者简单介绍一下,它的中文原意是指将初生的婴儿置于水中淹死,后来泛指父母或者其他负有护养义务的近亲实行的危害婴儿生命的一切行为。

溺婴的实施者是对婴儿有护养义务的近亲,其他人实施的危害婴儿生命的行为不称之为溺婴,溺婴的对象是婴儿,一般指初生儿。溺婴行为在内容上指危害婴儿生命,而不仅仅是损伤其 健康 ,溺婴的手段不限于水淹,其他一切危害初生儿生命的方式均属于溺婴。

有关溺婴最早的记载,可以追溯到唐朝,当时的福建就开始了溺婴和卖阉童的行为。唐朝的福建被视为蛮荒之地,存在着一些相当落后的习俗,到了宋朝的时候卖阉童习俗被官方禁止,但是溺婴的习俗却保留下来,人们称之为“不举子”。

溺婴现象在东南广泛分布,其中以福建地区比较突出。在明朝以后,中国许多地方开始了较为官方的人口记载和普查,而这其中很明显的出现严重的性别比例失调,男性的占比远远高于女性,导致这样情况的原因就是福建长期存在的溺婴现象,而且是溺女比较多。

溺婴可以说严重了阻碍了人口的增长,而因溺婴造成的男女比例失调,又导致了后来的童养媳的流行,甚至是还导致了租妻和典妻的出现。溺婴不仅仅造成了国家赋税的减少,还导致了财产纠纷的激增,严重增加了刑事诉讼等等。

结束语:溺婴作为封建 社会 的残余,是有违人道的行为,而要杜绝这样的现象就要从根本上杜绝重男轻女的思想 !

这种陋习确实存在,生的女孩子直接扔马桶里溺死。总以为女孩子是替人家养的白花钱!就是一个榆林脑袋,没有女性那来的人?这种思想尤其在欠发达地区还是严重!怎么得了,男女比例失调。就看谁有钱,有钱的取老婆没钱的打光棍!

在现代 社会 里,婴儿的出生既是一对恩爱夫妻爱情的结晶,也是一个家庭的大喜讯。都说当下的小孩儿集万千宠爱于一身,捧在手心怕摔了,含在口里怕化了。稍微有点伤风感冒,都会牵动全家人的神经,更别说父母会故意伤害他们了。

但在古代 历史 上,居然会出现令人毛骨悚然的伤害婴儿的现象。这种伤害婴儿,主要是针对女婴。

这种行为是中国封建 社会 长期存在的 社会 问题之一。早在战国时期,韩非子就曾对此痛批。一直到清朝,这种现象都没有消除。

(影视中的稳婆)

干隆年间,郑光策在《与夏彝重书》对这种现象有着这样的描述:“ 凡胞胎初下,稳婆率举以两手审视,女也,则以一手覆而置于盆,问:‘存否?’曰:‘不存。’即坐,索水,曳儿首倒入之,儿有健而跃且啼者,即力捺其首,儿辗转其间甚苦,母氏或汪然泪下。有顷,儿无声,撩之不动,始置起。 ”

正因为手段极其残忍,和中国崇尚的儒家思想严重悖逆,因此,清朝皇帝才斥之为“ 深为可恨 ”。

同治五年,御史林式恭向载淳上奏:“ 近来广东、福建、浙江、山西等省,溺女之风猖獗,恐他省亦所不免。 ”

广东“ 溺女之风,所在皆然 ”。福建“ 不喜多子,以杀为常 ”。

江西则“ 皆以生女为嫌,每多溺弊 ”。

湖南“ 风俗向有溺女陋习,至今相沿,牢不可破 ”。

清代同治进士王邦玺曾在奏折中提到:“ 各省溺女陋习,惟江西为最。 ”

(清朝贫困百姓旧照)

那么,造成古代这种陋习的原因是什么呢?

其一,生活水平低下难以抚养。

之所以存在这种现象,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源于贫困。相关文献中也对这个原因有过记载,《清史稿》中说“溺女多迫于贫”。还有很多地方志,也将之归咎于难以抚养,“赤贫者之溺女, 每以养育之艰也”。

毕竟古代是以农耕经济为主,有限的耕地和落后的农业技术,极大地制约了经济的发展,百姓的生活水平普遍较低,大部分人食不果腹,终日为生存而苦恼。

如果孩子养得太多,必然消耗大量的粮食。如果减少孩子的数量,必然能减轻生活的压力,让有限的耕地能产出保证整个家庭生活的粮食。

这种现象在原始 社会 比较普遍。进入封建 社会 后,已经变得很少。但是,古代总会发生战争、饥荒等各种自然的人为的灾害,因此又会催生这种陋习的发生。

(晚清百姓旧照)

其二,性别歧视也是重要原因。

中国古代女性的地位非常低的,很多女性连名字都没有。同时,古代由于深受儒家文化影响,传统的伦理观念是以“孝”为基础的,而“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以及固有的传宗接代观念都是孝的具体体现。

生一个女孩,并不认为是有了后人,只有生一个男儿,才算延续香火。

如果一生都没有儿子,对于达官贵人来说,就无人承袭爵位,自己辛劳一生的功名会付之东流。

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女儿是别人家的,没有儿子的话,不但自己老来无人奉养,即便就是到了阴间,也没法向祖先交代。

其三,嫁妆的不可承受之重。

古代,婚嫁奢华之风盛行。比如清代,如果说普通百姓嫁女,嫁妆在十金左右的话,官宦之家或富庶人家嫁女,嫁妆得在百金以上。

相关史料也表明,“贫中人之家,平时衣食粗足,嫁一女而负债”,穷苦人家为嫁女会欠上一屁股外债。

有钱人家也不轻松,“鬻祭田而治妆奁”,为嫁女搞得卖田卖地。

由此可见,嫁女在古代,对一个家庭来说,是何其沉重的经济负担。

(参考资料:《清史稿》《清朝续文献通考》等)

我是海浮人,我来回答。

社会 风俗作为一种内在的民族习性,其发展和演变的过程是相当缓慢的。在封建 社会 时期,娼妓、缠足、溺婴、冥婚等 社会 陋俗成为溃烂 社会 的顽疾。尤其溺婴弃婴是旧中国长期存在的 社会 向题之一,早在战国时代,韩非就曾予以揭露、抨击其害处。而风行之盛,当以清代为尤。

弃婴溺婴的现象在清代颇为流行,在 历史 资料中,各种地方志有关于这种现象的记载最多。弃婴溺婴这种鄙陋风俗,从时间上看,它具有持续性,它随着 历史 延续到了封建 社会 末期,到近代都还有残余。从空间上看,它具有广泛性,遍布多数行省和大部分地区,诸如:湖南、山西、江西、浙江、江苏、安徽、福建、河南、四川、广东、广西、陕西等省份地区都有。

清代溺弃现象的普遍、问题的严重不仅仅体现为地区的广泛性和时间的持续性,还表现在溺婴弃婴的数量大、比例高 。有的地方不仅弃女婴,连男婴也弃,就 一对夫妇而言,溺婴弃婴并不限于一个,有的弃两个,甚至多的时候有五六个以上的,不仅仅贫困之家弃婴溺婴,富贵之家亦溺婴弃婴,以致“溺女之家,十常四五”。不仅溺弃女婴,而且溺弃男婴甚或一家溺弃数婴,被溺弃的婴儿数量也是相当大了。

清代疆土之广阔,地区之间程度的差异性是在所难免的。就南方和北方来论,南方的弃婴溺婴的现象更为普遍、问题更为严重,南方各省中以江西、湖南、福建、浙江及皖南等地尤为严重。

溺婴弃婴,尤其溺弃女婴的普遍、严重,对当时 社会 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这直接响了人口性别比例的平衡,并由此引起了一系列不良 社会 后果。导致男女性别比不平衡,男多女少,基于男多女少产生的婚配困难又必然引发一系列相关 社会 问题,古代的“单身狗”遍地都是。婚姻纠纷、童养媳、拐卖妇女、传统婚姻制度的破坏、性侵犯乃至 社会 秩序不稳定等等。

总而言之,弃婴溺婴的盛行对于抑制人口的增长很大的作用,它能够有效的缓解人口压力,可以说当时隐形的“计划生育”。但是它带来的 社会 影响不容小觑,弃婴溺婴是对生命的亵渎,充满了残忍和无情,所以对于这种 社会 恶俗就应该坚决抵制,并依法取缔。从思想意识上,从 社会 基础上,根除这种败俗。现如今溺婴是属于故意故意杀人罪的范畴。

⑸ 揭阳一女孩泳池内溺亡,监控曝光瞬间引热议,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

广东揭阳的这名4岁女孩戴着泳圈倒栽在儿童泳池当中,最终溺亡。小女孩的身边有两名大人,一名大人在照看另外一位小孩,另一个大人在吃饭,这名小女孩挣扎过后没有翻过身,这名广东揭阳的小女孩,只有4岁的年纪,却因为大人的疏忽葬送了性命。

夏天是小朋友和大人们一起玩水的季节,大多数人会选择水上乐园这些公共场所去玩水,因为这些公共场所相对比较安全,就算遇到什么危险的事情,水上乐园也有专门救援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工作就是防止意外的发生。

五、结语

常言道,水火无情。在带孩子玩水的时候,不管是在人数众多的游乐场,还是在无人保护的野外环境,甚至是在室内洗澡盆那么大小的婴儿游泳池,小孩看护者的注意力也不能离开小孩,因为他们并没有自救的能力。

⑹ 90年代农村淹死多少女孩

无论是哪个年代?淹死的女孩很多,那时候什么都不发达,所以现在的人要学会游泳,远离深水的地方,不要独自一人下去,学会自我防范

⑺ 福建19岁女孩因跳河自杀,导致6人溺亡,女孩轻生的原因是什么

19岁的年纪,有什么事情是过不去的?非要选择这条路,有考虑过父母亲人吗?而且,救人者何辜,要为女孩的轻生行为承担如此严重的后果?女孩轻生的原因是什么?

结语

其实,如果一个人可以坦然面对死亡,可以主动寻求死亡,又有什么事情是不能面对的呢?生死之外,其它都是小事。人只有活着才有无限可能,才能追溯过往,才能改变未来,死了就真的一了百了。关键是,人是社会的人,并不是只有自己一个啊!死了之后,自己是解脱了,父母亲人怎么办?所以,奉劝那些有轻生想法的人,一定要放宽心态,没什么事情是不能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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