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大舜號海難的評析反思
當時北海艦隊煙台港內所有大型軍艦均不在(前往東海參加演習)參與救助的海軍686艦碰帆是艘長30多米,船員僅17人的小船,拆搭在9級風浪下出動,並救起了大部分生還者。
「11·24」特大海難事故的教訓十分沉痛,給人們留下深刻的啟示——
其一,海上的救援機制亟待完善。「大舜」的航線是大連到煙台,途中失事時,312人墜海,僅22人獲救。這樣短的航線,這樣鄰岸的海域,這樣久的待援時間,這樣高速發展的年代,這樣渺小的生還比例令人瞠目。渤海灣水域搜救能力存在不少缺陷,如客滾船與漁船、軍船之間的通信不暢,救助手段落後,救助及時性差,救助船舶的航速較低,救助設施可靠性難以保證等。而救助指揮協調的時效性以及海上專業救助能力更有待進一步提高。
其二,必須建立起嚴格的問責制。這起事故的教訓極為深刻,不僅是對航運部門和單位的一個嚴重警示,也是對全國其他部門和單位的嚴重警示。各地區、各部門及各單位要從這起特大海難事故中認真吸取教訓,全面、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採取一切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堅決糾正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惡劣行為,保障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對於重大事故的責任人,必須嚴肅處理,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任何人不得姑息寬容。
其三,海上人命救助立法的缺失。航海自古就是一項冒險事業笑御雹,經常面臨船貨沉沒、船員遇難的悲劇,現代雖然航海科技發達了航海風險大大降低,但海難還時常發生。世界各航海國家一直重視海難救助,尤其重視對海上人命的救助,通過立法進行規范。然而我國的立法還很不完善,難以起到鼓勵、敦促救助人進行海上人命救助的目的,發生在煙台海域的「大舜號」海難在某種程度上凸顯了我國立法的缺陷。在那場海難中,200多名乘客遇難,僅有幾人幸運生還。海難發生時有兩艘大貨輪路過卻見死不救,理由雖可能是風浪太大救助對自身有危險,但更主要的原因恐怕是法律規定人命救助沒有報酬且不救助並沒有懲罰,在這種情況下許多人認為何必去自找麻煩。因此,我們應該借鑒其他國家立法,將違反義務的行為進行刑事處罰。同時,我國<海商法>對純人命救助沒有賦予報酬請求權,有失公平,應該借鑒其他國家的規定,給予報酬。
❷ 煙台11·24特大海難的事故詳情
1999年11月24日13時20分,山東煙大汽車輪渡股份有限公司「大舜」號滾裝船,經山東省煙台港航監督簽證,由煙台地方港出發赴大連,途中遇風浪於15時20分返航陸梁,調整航向時,船舶接近橫風橫浪行駛,船體大角度橫搖,由於氣象及海況惡劣、船長決策和指揮失誤、船舶操作不當、船載車輛超載、系固不良,產生位移、碰撞,引發火災,導致舵機失早譽運靈、船舶失控,經多方施救無效,於23時38分在煙台市牟平區姜格庄鎮雲溪村海岸1.5海裏海域處翻沉。
「大舜」號滾裝船是1983年由日本內海造船株式會社建造,大舜號在被煙大公司購進前,擔負著日本仙台到虛悄北海道的航運任務。1999年初,煙大公司派人到日本從東日本株式會社購買了這條船,該船總噸位9843噸,總長126.23米,寬20米,高11.55米,相當於四層樓房的高度。船艙分四層,底部兩層裝載汽車,上面兩層載客。 大舜號的載重量是2888噸,8噸以上的貨車可以運載77輛,轎車22輛,載客550人,內部設有164個豪華床位。1999年當時一個往返航次可掙8萬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