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老賴成年子女的房產能執行嗎
被執行人子女名下房產正常情況下不可執行,除非有惡意轉移財產給子女的行為。如果有充足的證據表明,其子女沒有正常的收入來源,並且其子女名下的財產是來自於其失信人父母的經營或者轉讓。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無論子女是否成年,都是可以執行其名下房產的。
具體如下:
第一,被執行人的子女尚未成年或者尚未工作(沒有收入來源),但其名下卻有大量的房產、車輛、銀行存款、大額理財產品等財產,此時如果被執行人及其子女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是其子女的個人財產的,一般推定為家庭共有財產,執行法院可以執行老賴子女名下的財產,其中包括房產。
第二,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或者經法院調查查明被執行人屬於惡意轉移轉移財產,故意將名下的房產、銀行存款轉移到子女名下或者為子女購買大額理財產品等規避法院執行,此時法院可以先辯昌派司法拘留被執行人,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對被執行人無償轉讓(贈與)財產的行為,申請執行人可以通過提起撤銷權訴訟方式追回,然後予以強制執行。
第三,如果被執行人的子女有收入來源且能夠向法院提供迅者證據證明其名下的房產、車輛、銀行存款是其通過努力工作、勞務報酬、獎金、繼承、他人贈與、參加比賽、表演、買彩票等合法渠道獲得,並且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經法院審查認定被執行人子女名下的財產屬於其個人財產時,法院就不會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攜賀,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Ⅱ 老賴跨省不能強制執行和拘留
可以跨省對老賴進行強制執行和拘留。執行法院經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在本轄區內已無財產可供執行,應當將案件委託異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 老賴(也就是失信被執行人)一般不會被逮捕,涉嫌犯罪情形的除外。一般來說法院對於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是信用懲戒、限制高消費、任職資格、以及准入資格等限制的措施。
一、法院失信被執行人拒絕執行判決要承擔什麼責任
失信被執行人俗稱「老賴」,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就相當於向全社會宣布這個人是不誠信的「老賴」。作為失信被執行人,在申請銀行貸款、乘坐飛機軟卧、高消費等方方面面都受到限制。
失信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其實失信被執行人並不是傳統意義上的犯罪者,他們只是上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而已,並不一定就代表警方有權拘留他們的。
二、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行為:
1、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
2、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3、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三、滿足什麼條件可對失信被執行人拘留在下列情況下,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採取拘留措施:
1、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的;
2、被執行人未按照法院的要求報告財產情況或者虛假報告的;
3、被執行人採取暴力等方式阻礙法院工作人員禪激執行職務的;
4、對司法工作人員及協助執行人侮辱、誹謗、打擊報復的;
5、隱藏、轉移、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的;
6、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等方式逃避履行義務的。
四、失信被執行人的限制有哪些
根據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因此,除了典型的不能乘坐飛機,出入高級賓館,酒店,不能購買不動產,也不能給子女就讀高收費的私立學校。除了這些高消費外,增加一款新規:不得乘坐高鐵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從而加大了對於逃避履行的債務人的督促力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賀納襪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四條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茄碰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百四十五條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Ⅲ 什麼是老賴
法律意義上的失信被執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被執行人(債務人),俗稱老賴。面對欠錢不還的老賴,債權人要如何對付那些老賴?面對欠錢不還的老賴,大部分債權人來來回回就是這幾招:電話催、見面催、微信催、上門討要找、催債公司催、等等。債權人經常找不到老賴,或有種種顧慮不能親自追債的。其實現在對付老賴的最好招式,就是到法院起訴他,通過法院執行老賴的財產,但一般債權人可能會嫌麻煩、嫌訴訟程序繁瑣,往往不考慮到法院起訴。債權人也可能會認為,欠債數額不大,找律師打官司不劃算,有時律師費都比欠款高,更不用說其中花費的時間和精力。面對欠錢不還的老賴,債權人要如何對付那些老賴?其實,對付老賴的致命一擊:若債務金額不大的案件,起訴做敏慶拿模到法院移送執行後,往往老賴還是可以想辦法把錢拿出來。大多數老賴也是要面子的,如果老賴長期拖延、不斷找借口不還錢,債權人可以申請將其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大多數老賴也不想讓自己的「光輝形象」被曝光在大庭廣眾之下。金額較小的案件,基本上法院執行從老賴手上執行回來的概率比較高,而對於大金額的債務,一是要看法院的執行措施和手段;二是需要執行的時間和被執行人生產、經營、掙錢、回款所需要的時間;三要看被執行人是否真的是一窮二白,是否真的已經負債累累,完全沒有履行能力(如果債務人真如此,那麼無論法院怎麼執行,採取什麼執行措施,也無濟於事)。事實上,如今要債到法院起訴對於,欠款10000元以下的金額,債權人也可以不用請律師打官司,自己寫份訴狀+幾十塊錢的訴訟費+債務證據、欠條、借條等,到老賴住所地法院立案起訴就行了,省錢省時省力。只要證據充分的,債主都會勝訴。其次,債主勝訴後,要是老賴仍不還錢的,債主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通過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老賴的財產來受償。面對欠錢不還的老賴,債權人要如何對付那些老賴?再次,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名下的存款,查封、扣押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車輛進行拍賣,要是被執行人是老賴,而這個老賴明明有錢不還,故意轉移財產的情況,可以向法院申請將老賴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當老賴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後,將寸步難行,不能乘坐高鐵、飛機、不能買房修屋、不能旅遊度假、不能有高消費行為、不能擔任公司純握高管等等,並可以根據老賴轉移財產的證據線索追究老賴的刑事責任,這里,值得注意的是,債務人屬於沒有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給付義務的被執行人,債務人其本身如果確確實實是沒有錢、沒有履行能力的人,即便債權人申請將債務人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也不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但是對債務人「限制高消費」是必然的。最後,債權人要是知道老賴任職、上班單位的地方,債權人在多次催款不還後,還可以電話聯系公司告知相關情況,最終有可能會被公司炒他魷魚。因為一個「寸步難行」的人,正規公司極少會錄用的,況且現實生活中,已經有老賴不服公司因為自己是「老賴」被公司開除了,反而起訴公司,但最終敗訴的案例了。債權人在多次催款無果時,通過電話聯系其公司,告知公司該「老賴」相關情況,這個做法稍微有點「歹毒」,但是債權人也沒有辦法啊,誰讓債務人本身遲遲拖延不還錢,幾經催要不理,耗時耗力傷精費神多次討要無果,債權人才會出此下策。
Ⅳ 被執行人就是老賴嗎
嚴格來說被執行人還不算老賴,如果被執行人有失信的行為,被列入黑名單的,才是真正意義上的老賴。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俗稱老賴,而所屬情況是沒有履行能力。
一、法院被執行人是什麼意思
1、被執行人這個稱呼是出現在法院已經做出了終審判決之後,此時敗訴的一方是必須按照法院的判決,來做出一定的賠付或者是接受一定的懲罰的。
2、如蔽局果當事人能夠正常的接受懲罰或者是做出賠付的話,那麼這個案件就算結束了。
3、如果當事人拒絕履行法院判決的話,此時就會被稱之為被執行人。
二、被執行人轉移資產怎麼辦
1、第桐褲三人與被執行人有隸屬關系且無償接收被執行人財產,導致被執行人無能力履行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追加或執行。
2、第三人與被執行人無隸屬關系時,被執行人放棄對第三人到期債權或無償轉移財產的,申請人依法享有撤銷權。
3、我們可以了解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宏輪讓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三、失信被執行人怎麼消除
1、因為你已經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可以申請法院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2、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3、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Ⅳ 老賴開了哪么多公司,可法院還說沒財產才執行,怎麼辦
法院執行企業賬戶沒錢,可以查封扣押機器設備、原料產品等。如果確實沒有可以執行的財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待發現可以執行的財產再啟動執行。
法律分析
當債務人已經將財產轉移,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怎麼辦?可以申請將其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當老賴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後,會被:1、強制執行存款;2、強制執行收入;3、強制執行股票等財產;4、強制執行車輛等動產;5、強制執行應收賬款等財產;6、強制執行土地、房產等不動產;7、強制被申請執行人返還特定的財物;8、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9、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10、限制出入境等。如果事先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逾期利息的,那麼債權人可以同時主張兩種賠償,不過違約金和逾期利息相加不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四倍。其次,事先未約定違約金,債權人不能請求違約金。不過,因為對方借錢逾期不還,因此,債權人可以請求逾期利息。同樣地,逾期利息的計算,也是不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四倍。
法律頃散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睜乎哪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悉碼
第二百五十條 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Ⅵ 怎樣看待法院在別人婚禮當天銬走老賴親友的現象
法院執行人員只要持有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拘留證或逮捕決定書,依法拷走"老賴",是合法的。但是應當照顧民俗,在婚禮進行前或散去後更為合適。應該盡量使執法效果和 社會 效果相統一。老百姓辦個婚禮本來很喜慶,警車和司法警察呼嘯而來,影響 社會 和諧氣氛,也不雅觀。
怎樣看待法院在別人婚禮當天銬走老賴親友的現象?
法院這樣做是合法的。
很多老賴,法院判決生效後玩失蹤,同時把自己名下財產轉移一空,以自己的小聰明挑戰司法權威。好在法院執行法官不信邪,盯著老賴不放,一旦老賴露面,不管是在什麼場合,先拘起來再說。
有的老賴說,兒子婚禮當天,當眾戴上銬子,一點面子也不給,法院這幫人做的過分了。盡管這樣,這種老賴唯獨不想想,自己欠錢不還,逼得人家到法院起訴,法院判了也不履行,玩轉移財產,玩失蹤,一副「我是流氓我怕誰」的架勢,對這種人就應當該拘留拘留,該罰款罰款,該當中曝光出醜毫不客氣,一方面打擊老賴的囂張氣焰,一方面警告震懾那些欠賬不還、見機行事的准老賴。
典型案例:
2017年6月23日,躲避兩年不露面的老賴張某,在其兒子婚禮上,被執行法官逮個正著,被司法拘留15天。
四年前,張某經營一家公司,員工耿某上班時因工意外致殘。後法院判決,張某賠償耿各類損失36餘萬元。
判決生效後,張某一直未履行判決。耿某無奈之下申請強制執行。期間,張某一直玩失蹤。後來在賣姿高申請人告知執行法官,被執行人張某的兒子要辦喜事,大宴賓客,他一定會出現在兒子的婚禮現場。法官緊急行動,驅車近2個小時來到伊川縣某鄉張某的住處。為了不影響被執行人張某兒子婚禮的正常進行,執行法官一直等到婚禮結束後,遂將張某帶到執行局。到這種時候了,張某仍置之不理,拒不履行義務。執行法官遂做出拘留15天的決定。
好,非常好!鼓掌!老賴欠錢不給導致人家無法生活,他還是跟沒事人一樣,就是欠錢不還,現在欠錢的是爺,借錢的是孫子,法院應該拘留,法律也應該修改,目前拘留15天已經太少了,應該加大執行力度,至少每次拘留1個月。嚴重的直接判刑。
應該如此。
又不是銬走新人或者新人的父母。至於參加婚禮的其他人,顯然就該如此操作。
打擊老賴,重塑誠信 社會 ,就該徹底地讓其斯文掃地。
所謂矯枉必須過正,就是這個道理。否則就不會讓這些老賴有所震顫。也無法威懾其他正在做老賴或者准備做老賴的人群。
案例事件
幾年前,因財產損害糾紛,老王被法院判決賠償他人各項損失5萬余元。
可是,對法院生效的判決,老王完全不在乎。他採用躲避、逃跑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對於這樣的做法,無疑把法院判決當做了一紙空文。
當地法院先後兩次,對老王拒不履行的做法採取措施,分別處以15日的司法拘留。然而老王完全不在意,他恢復自由後,竟向周圍的人炫耀起來,揚言法院判決了又怎樣,照樣拿自己沒得辦法。
幾天前,老王的女兒准備舉辦婚禮。當地執行法庭得知 ,婚禮當天會舉辦酒席收禮金。於是在婚禮當天,法院的工作人員來到酒宴上,將禮簿、收份子錢的口袋予以扣押,同時對嫁妝予以查封。
而失信人老王,想依仗人多對抗執行,最終被法院工作人員採取強制措施,戴上手銬並帶離。
法律分析
法院的生效判決是一紙空文嗎?顯然不是。
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 規定和司法解釋,對於有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如果有能力,但是卻抗拒中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在特定情形下將被納入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也就是俗話說的「老賴」。
老賴的生活可謂處處受限制,在信用懲戒的同時,出行、高消費等行為,也將受到限制。 同時,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如果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因此,如果對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以採取在法定期限內上訴等措施,通過無視甚至躲避的方法來「耍賴」,實在是得不償失。 上述法冊爛院「攪黃」了他人婚禮的做法,確實有點不近人情,但是法大於情,採取這樣的做法也無可厚非。
點擊頭像關注我,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在線咨詢
有法律規定採取強制措施必須選時間嗎?
如果一打電話,被執行人就自動到庭,法院工作人員還需要專門去一趟嗎?他們吃飽了撐的去鍛煉身體了?辦公室空調太涼了還是電話打不通了?
面子是自己給的不是別人給的。
一個判決做出後,都會給履行義務人一定的期限,如果在這個期限內履行了,案件就不會進入執行程序了。
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法院也會通知被執行人到庭,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告知由於被執行人沒有按期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案件已經進入執行程序,要求被執行人限期履行義務。
法院還會向被執行人發放財產報告令,要求被執行人向法院報告財產信息,核實其是否具備履行能力。
這樣每一次都給被執行留了後路,除非被執行人故意逃避執行(單純無力償還,法院是不能拘留的),法院不會去到外面找到被執行人去拘留了。
像到親友婚禮上帶走被執行人,只能說是被執行人拒不還錢,還逃避執行,法院迫於無奈,才這么做的。
所以說,是被執行人先把面子扔了,才會在親友婚禮丟人現眼的。法院做的好,是真的為民司法了。
「老賴」屬於民事行為責任人,他們的公民權並沒有被剝奪,他們的人格尊嚴在任何時候更是不可以被剝奪的,更何況不是民事行為責任主體的親友。所以法院在別人婚禮的當天銬走老賴的親友,這種執法行為是不當的,也違背了民事執法必須要尊重公序良俗的原則。
人格尊嚴是公民對自身和他人的人格價值的認識和尊重,它不僅要求公民尊重他人的價值,同時也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價值,只有這樣公民才能夠作為與他人平等的 社會 成員而與他人進行正常的交流。
人格尊嚴伴隨著人從生到死的整個過程,也隨著個人去世後影響力的繼續存在而存在,是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可以剝奪的,即便是因為違法犯罪而受到制裁的公民,其人格尊嚴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應該得到尊重而不是侮辱。
《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第一章《基本規定》
第三條:【民事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九條【民法法源及順序】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做得好,這種人就是不要給他面子,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種人不但不要給他面子,而且該拘留的一定要拘留,該納入黑名單的一定要納入黑名單,讓失信者寸步難行,這有這樣做,才能達到良好的宣傳效果,才能建立處處講誠信的良好氛圍。
我感覺法院的執法人員依法辦案,應該是合法的,但是會給大家一種十分惡心的感覺?特別是當事人,有損執法隊伍自身的形象,同時也會給群眾帶來內心深處的愚蠢野蠻的感覺!我們法院的執法隊伍雖然說是依法依規執行公務,但是,還是要給人民群眾多一點溫暖陽光的正面形象的好!
比如,多派點司法警察,在門口守候,等待客人散去時,在門口等候將失信被執行人捉拿歸案!或者是花上幾百元錢,找到社區的人員送禮祝賀為名,在席間進行監視行動,這些方法,都比蠻橫於婚禮現場執法直接逮人,要體面的多吧?
我們的司法隊伍,在人民群眾當中的良好形象,都是用它們的汗水換來的!其中,我認為有兩點非常重要,
一是,打擊違法犯罪毫不留情,公正司法更是在人民群眾樹口碑的大事情!
二是,在執法過程中,盡可能的給人民群眾帶來良好溫暖的正面形象,讓人民群眾擁護又歡迎的!
一方面是嚴格公正廉潔執法,另一個方關心人民群眾在方方面面!
作為曾經的法院執行人員,來答一波。在執行中,最難的是找人,其次是找財產。
大婚現場,人和錢都在,這是最佳的執行時機。至於錢是不是老賴的,對不起,銬回去再研究這個問題。
不過說實話,這種時機也是最危險的時機。前來參加婚禮的都是老賴的親朋好友,要是一個不好,法官就容易陷入圍攻的境地。
有些地方民風彪悍,你攪了我的婚禮,老子說不得要你的命。只能慶幸這些賓客比較理智,或者執行法官運氣比較好又或者預案做的足。
否則真被包了餃子,最後也不一定有地兒說理。亂哄哄之下,幾十上百人群攻之下,最後抓還是不抓都是個問題。
我曾經就遇到過類似場面,幾十個員工被煽動起來,我們只能灰溜溜地躲,讓防暴警察頂前面。那群人虎起來,連全副武裝的防暴警察都敢幹。
所以,法院工作人員搞執行,第一要務是保護好自己,然後才能替當事人挽回財產損失。
Ⅶ 老賴欠錢不還法院強制執行也不還怎麼辦
法院強制執行後老賴還不還錢,如果老賴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會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可依法對老賴判處刑罰。一般構成該罪的,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返喊。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梁鏈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漏渣野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