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陪唱女可以摟摟抱抱嗎
首先,姑娘們最喜歡的是業務局。就是銷售方公司請甲方公司。這種局銷售方的人哪有什麼心情玩,一心只想著把對方陪好。甲方如果不是關系戶,是憑本事的,也不會放開手腳。當然也有姑娘不喜歡這種局,喝多了難受。
但是碰到那種私人請私人的,或者對方不在乎的,那就挺難受。這種出來玩多了,在喝點酒,容易把姑娘不當回事。摸起來沒個輕重,手伸進去真摸的也挺常見。姑娘不樂意,這時又分兩種,如果比較干凈的,這時就讓對方換了。一般這種都是常客,店裡是不會得罪客人的。換了之後說不定還得搭點果盤什麼的,老鴇們還要坐下來陪老闆們喝點,陪罪。而姑娘這一局就算白陪了。至於賠罪的東西要不要扣姑娘的,我還不知道,業內人士可以解答下。
而碰到半黑不白的,那就慘了。不讓摸?那就喝酒,喝到姑娘吐了,這事也就完了。不給面子?那就准備挨嘴巴子。然後就哭著被老鴇帶出去,重復上面的事。
這事不少有,但也不常有。畢竟做這種生意的,老闆也多少有點關系。老闆們來玩主要還是尋開心,經常鬧事,別人做生意的也不會喜歡。但也真有姑娘被打到醫院去的。對方也是賠錢了事。
還有的是自己來玩的,這種局比例少,基本都是一些小年輕。姑娘們有的喜歡,有的不喜歡。喜歡的事,都是年輕人,容易玩的開心。不喜歡的,這種局酒不會少喝,而且玩的久,玩的也挺大。
關於出台。只能說做的長了,沒幾個會不出台。畢竟坐台來的錢哪有出台的多。至於挑不挑客人,因人而異。但是。沒幾個姑娘磨的過常客。真被人看中了,次次來都點,上床也正常。畢竟人是感情動物,畢竟姑娘們感情生活都挺空虛的。每天晝伏夜出,接觸不到什麼人。但關系挺扭曲的,真動了感情,兩個人都會受傷。
做一行的,很多不是真的想賺錢。怎麼解釋呢,很多姑娘是貪玩,想賺點錢去玩,也基本沒存款。不是每個客人都窮凶極惡,大多都是有色心沒色膽,搞不出什麼大的風浪。很多時候都只是喝點酒,唱點歌,陪客人玩玩游戲,摟摟抱抱,也不能在那真做點什麼。很多姑娘在那賺點錢,轉頭就消費了。這點錢雖然比平均工資高,但也經不住姑娘造。畢竟一晚上能坐幾次台?真想賺錢的,就是去賣。一晚上可以出台好幾次。
很多做這行的姑娘剛進來,就是被消費主義洗腦,入不敷出,所以萌生賺錢的想法。但錢又哪裡這么好賺,又覺得這行也沒什麼。喝酒,平時沒事我都要約人出來喝酒?進來也無非是陪客人玩玩,了不起被人摸摸,又少不了塊肉。
但這行也真的毀人,很多姑娘觀念就被改變了。浮華盛世,一晚上老闆就花了幾千上萬。很多人就覺得賺錢挺容易,自己的消費習慣也被堆起來了。沒能及時抽身走人,最後都基本出台了。甚至有人嫌少,直接轉了行業。而每個只要進了這行的姑娘,價值觀都多少有所改變,
但從我內心來說,如果一個ktv的姑娘和一個天天去酒吧的姑娘放在一起,我寧願選擇夜總會的姑娘。有人肯定有不同的說法,但酒吧是一個比ktv爛多了的地方。在我有限的經歷里,遇見過不止一次吸食不明物質,並且圍觀數次暴力事件。其中有兩次暴力事件最後都死了人,且不止一條人命。酒吧這種地方是精神小伙和小妹經常出入的地方,這些人在酒精的催化下往往一點小事就直接點炸。而很多精神小伙隨身都會帶管制刀具。別提門禁,那玩意走進去有不想的嗎?至於保安搜身,也就那麼回事吧。
2. 找陪唱違法嗎
陪唱歌本身是不構成違法的,但是,由於唱歌而引發賣淫、介紹他人賣淫這就構成違法。
【法律分析】
賣淫是指為獲取物質報酬(金錢、禮物等),以交換的方式有代價地或有接受代價之約地與不固定的對象發生的性行為。簡單理解為收費的性行為。賣淫在中國受到法律的禁止,屬於違法行為,賣淫嫖娼更容易傳染性病,梅毒、乙肝,艾滋病,等各種疾病。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引誘,是指行為人利用金錢、物質利益或非物質利益作誘餌,或者採取其他手段,拉攏、勾引、勸導、慫恿、誘惑、唆使他人從事賣淫活動。至於行為人的引誘行為是以言語、文字、舉動、圖畫或者其他方式實施,與本罪的成立無關,引誘者允諾的內容有無實現,由誰實現,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容留,是指行為人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行為。這里所說的提供場所,是指行為人安排專供他人賣淫的處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為人的長期居住地、暫時租住的房屋或者採取欺騙手段借得的親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點和處所。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里的場所,不只僅僅限於房屋,其他諸如汽車、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為提供的場所。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為人為他人賣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條件,如為他人賣淫把風望哨等。至於行為人的容留行為是主動實施,還是應賣淫者或嫖客之請實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時限長短,有無獲利,也非所問。介紹,是指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溝通撮合,使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為,俗稱「拉皮條」。實踐中,介紹的方式多表現為雙向介紹,如將賣淫者引見給嫖客,或將嫖客領到賣淫者住處當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單向介紹,如單純地向賣淫者提供信息,由賣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六十一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二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 一個人去KTV找陪唱需要注意什麼
去熟悉的KTV,找熟悉的媽咪或助理。如果自己沒有熟悉的,讓哥們介紹,出來玩,安全最重要,人生安全和金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