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古代五大女性酷刑,每樣均由太監發明,折磨女人痛不欲生
在中國歷史上,太監是封建落後制度遺留下來的陋習,從而產生這總畸形的產物,男人通過自殘身體的方式,最終獲得登入高層人士的機會,成為皇帝身邊的人,古代的太監處於男人和女人之間,他們的內心往往是十分陰險的。
當然,除了這些之外,太監發明的女性刑罰還有很多,實在是太過殘忍,令小編不忍再寫出來了。
2. 關於古代美女腳刑的資料
腳刑是指對腳趾、腳心、腳跟、腳弓施於的刑法。腳是人最敏感的部位之一,尤其對於女人。
從古代到現代,被用腳刑的人數不勝數從古至今的酷刑多種多樣,施用於人體的各個部位,足刑就是其中最受青睞的一種。
人的雙腳,尤其是女性的腳底板是頗為敏感的,對各種感覺(痛,癢,灼熱等)反應程度較大,所以對腳用刑能最大程度的給受刑者更多的痛苦,而對其人身傷害程度減到最低。
腳是離心臟最遠的器官,對其用刑一般不會有生命危險,可放心施刑;再者腳上的神經細胞分布非常密,能最大程度的感受到痛苦,所以腳刑是一種非常常用的刑罰。從古代到今天,被用腳刑折磨的人不在少數,且大多數為女性。
用刑效果:
1、可以對受刑者的雙腳加用其它刑罰。
老虎凳本身的用刑過程很簡單,就是在受刑者腳後跟下逐塊墊磚頭,所以當用刑目的受阻,或是出於其他某些目的,可以對受刑者的雙腳用刑,以增加受刑者的痛苦並幫助用刑者達到目的。
2、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老虎凳本身的用刑效果。
雖然從理論上講,受刑者的腿腳只需要大腿與凳子綁好就行了,膝蓋以下都不需要再捆綁。
但是在給受刑者用老虎凳時,受刑者的雙腿、雙腳並攏得越緊,雙膝關節受力就越集中,也就會更痛苦。如果把受刑者的兩個大腳趾綁在一起,就會起到一定的作用。這樣就必須光腳。
3、受刑者在用刑過程中掙扎是每一個用刑者都不希望看到的情況,在穿鞋襪的情況下,無法固定受刑者的雙腳,而在老虎凳的用刑過程中,尤其是在對雙腳加用其他刑罰的時候,受刑者的雙腳很容易掙扎,從而影響用刑,特別是非常影響對雙腳用刑。
3. 刑警隊對不招供的犯人怎麼辦
法律分析:現在不能用刑,不然就屬於刑訊逼供。關進監獄了說明已經判案了,應該已經招供了。目前為了讓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一般都會告知「坦白從寬」政策,或者對其施加心理壓力。有人認為「證據充足,嫌疑人不認罪,可以重判。」其實是不對的,法律沒有「抗拒從嚴」的規定,最多按照法律規定的刑罰上限處理(如一般盜竊是三年以下,只能最多判三年,不會變成十年或無期徒刑)。而隨著現在的從寬力度和范圍越來越大,以及技偵手段越來越強,多數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都能如實供述,以求寬大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4. 古代女子最怕受這種刑罰,受刑者生不如死
在中國古代,有許多殘酷的刑罰。其中有專門針對女性的五刑:刑舂,拶刑,杖刑,賜死,宮刑。
在上述五刑中,女性最害怕的就要屬杖刑了,對受過杖刑的女子而言,真可謂是生不如死。這又是怎麼回事呢?
此外,杖刑對身體造成的傷害也遠超許多人的想像。自古以來,因杖刑被直接打死者不計其數。一般情況下,官員只會判罰打多少杖,至於杖刑的輕重,則完全掌握在實施杖刑的衙役手中。所以,如果想要在受刑時,少吃皮肉之苦,那就必須給實施杖刑的衙役送銀子。衙役在收了錢後,打板子時自然會網開一面。大棒在空中掄得呼呼作響,可真正打到身上,卻只是「輕舟已過萬重山」的感覺。但如果送不起銀子,那就得完全看衙役的心情了。遇上衙役心情不好或者是個心狠手辣的主,那打死打殘都只能自認倒霉了。
5. 中國古代對女人的刑罰
女子在中國古代地位的低下,常常使她們處於男性附屬品的地位,深居簡出。因此犯罪的幾率較之男性,當是鳳毛麟角。不過,也不排除某些女性的過激行為惹怒了官府的事情。於是,如何給女人施以刑罰,成了一個頗讓人傷腦筋的問題。
內鄉縣衙與北京故宮、河北保定總督府、山西霍州署合稱「中國古代四大官衙」,成為現在衙門文化的研究中心。這里不但保存有三堂公審的完整程序,許多刑罰措施也都有記錄,特別是對女犯人的懲罰,非常詳細。那時,還有單獨的女牢,凡婦女犯罪之人犯皆囚禁於內。有的牢房特別狹小陰暗,人在裡面只能一直跪著,無法直立,是專門用來對付不太馴順的女犯人的。
根據記載,唐宋明清以來,針對女犯人有特別嚴厲的刑罰,史稱「五刑」,分別如下:
1.刑舂:古代對婦女犯罪施用的一種刑罰。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後押送官府或邊境軍營,服曬谷、舂米之勞役。
2.拶刑:古代對女犯施用的一種酷刑。拶是夾犯人手指頭的刑罰,故又稱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對女犯慣用此逼供。
3.杖刑:隋唐以來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規定婦人犯了奸罪,必須「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並達到凌辱之效。
4.
賜死:古代對身份特殊的罪人採用賜毒酒、賜劍、賜綾、賜繩等物,由其自斃。婦人多賜綾緞,歷代沿用。
5.
幽閉:對女犯施行的宮刑,開始於秦漢。即使用木槌擊婦人腹部,人為地造成子宮脫垂,是對犯淫罪者實施的一種酷刑。
這些刑罰,看了讓人膽寒,從這些刑罰裡面,我們可以窺見古代女子的地位是如何低下。
6. 在古代能讓女性生不如死,並且只針對女性的酷刑是什麼
眾所周知,皮肉之苦往往能夠讓犯人迅速認罪伏法,因此中國古代有五花八門的刑罰,而且一個比一個殘忍。夏朝開始就有諸多像烙鐵一類的酷刑,後來還會對死刑犯進行扒皮等等。
隨著時代的發展和觀念的更新,後世廢除了很多過於殘忍的刑罰。不過,直到清朝,還有一種專門針對女性的、聽起來就非常可怕的刑罰被保留下來。
古代殘忍的刑罰不勝枚舉,但是沒有哪一個能比這個更侮辱人了。相比於其他刑罰用刑時遭受的肉體的疼痛,裸刑還給人心理帶來了永久的、不可磨滅的創傷,踐踏了人的尊嚴和人格。因此,對於古代的女子來說,遭受這種刑罰,還不如死了來得痛快。
7. 古代美女受刑
古代美女受刑 中國古代有一種使用非常廣泛的刑罰:杖刑,即通常所說的“打屁股”。明清兩代依然保持著杖刑,而且更為變態。變態在哪裡呢?如果遇到受刑者是涉嫌犯了通姦等罪行的女囚,則必須“去衣受杖”。也就是說,要脫去衣物裸體受刑。
在古代“穿衣 文化 ”的世界觀形成後,中國人便開始以裸體為恥了。裸刑處決不僅奪去女人生命,而且也在貶低她的身份,侮辱她的人格。中國婦女的地位一向低微,犯下死罪的女人更為世人所不齒,因此將她們裸身處決不但不會認為有傷風化,反而往往為官方和民間所接受。
它不但給予女囚巨大的人身痛苦,還給女囚製造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在貞操觀念十分濃厚的明朝和清朝,遇到這樣的情況,女囚難以承受人格侮辱,有的當場碰死,有的回了家後就自殺而亡,造成了一幕幕人間悲劇。
在古代社會,女人千萬不能淪為女囚,而一旦淪為女囚,輕則在堂上被裸體笞杖,即“杖臀”,或叫打屁股;重則被脫掉褲子遊街示眾,名曰“賣肉”。而在大牢里被牢頭玩弄則更是家常便飯。
中國的古代法律規定,婦女犯了奸罪,往往被判處脫褲子,當中裸體受杖的刑罰。有了這條規定,親戚鄰里之間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有人就會就捕風捉影,指控對方家中婦女有姦情,然後賄賂官府,讓逮捕被告婦女裸體受杖。到打板子那天,原告約集親友,一齊來到公堂“看打”;有時還未升堂,收受了賄賂的衙役先把被告婦女脫掉褲子示眾“晾臀”;有時行刑完畢,仍不讓婦女穿褲,隨即拉到門前大街上“賣肉”。當時還有一種慣例,就是被告婦女必須光著腳過堂。未過堂之前,仇家就趁機慫恿無賴子弟把這婦女的鞋子脫掉,褲子褪下,有的人順手把鞋子拾去,滿街人隨意傳看。
古代是中國小腳崇拜時期,女人的腳和鞋子是其最為私密器官和物件,光腳出庭,脫鞋傳看,是對女性最嚴重的羞辱。很少有女人在經過這樣光天化日的羞辱之後,還能苟活在人世,據說不少婦女不堪這樣的凌辱,當場碰壁而死。婦女還不得不繼續忍受來自周圍的冷眼和嘲笑,這對她們的傷害甚至比凌遲所造成的痛楚還要深。
歷史上著名的農民起義女領袖被俘後,幾乎無一倖免。隋朝末年,巾幗女傑 陳碩貞於唐高宗永徽四年,即公元653年十月率眾起義,自封為“文佳皇帝”。陳碩真是當地百姓的崇拜對象,崔義玄在處死她之時將其當眾凌辱後才行肢解刑,無非是想摧毀她的形象。刑肢解時當然首先要剝光衣物,然而再割去她的雙乳,這對於陳碩真來說當然是極大的侮辱。清嘉慶二年正月,即公元1797年,南籠布依族起事反清的領袖王仙姑以宗教形式組織布依族人民起義。王仙姑不幸被捕,遭到凌遲處死時年僅二十歲。
8. 古代怎麼對女人用刑
1.刑舂:古代對婦女犯罪施用的一種刑罰。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後押送官府或邊境軍營,服曬谷、舂米之勞役。
2.拶刑:古代對女犯施用的一種酷刑。拶是夾犯人手指頭的刑罰,故又稱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對女犯慣用此逼供。
3.杖刑:隋唐以來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規定婦人犯了奸罪,必須「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並達到凌辱之效。
4. 賜死:古代對身份特殊的罪人採用賜毒酒、賜劍、賜綾、賜繩等物,由其自斃。婦人多賜綾緞,歷代沿用。
5. 幽閉:對女犯施行的宮刑,開始於秦漢。即使用木槌擊婦人腹部,人為地造成子宮脫垂,是對犯淫罪者實施的一種酷刑。
9. 古代有哪些針對女子的刑罰
拶(zǎn)刑,拶子是一種專門用來夾手或者夾腳的行刑工具,主要部分由硬木條組成,以繩索相連接。行刑時將女犯的手指放入拶子,再由繩索牽引加緊,嚴重時甚至可以將女犯的手指夾斷。所謂十指連心,不要說是夾斷,即使是普通的用刑,也不是女性的十指可以承受的。而且我國古代女性主要是靠靈巧的雙手工作生活,一旦手指殘廢,對她們將是極大的打擊這一刑罰始於唐朝,一直到清末才被廢止。
刑舂(音同沖),這是一種勞役形式的懲罰,包括發配到邊遠地區的地主家中或軍營中從事一些婦人的工作,如舂米,也即淘米,洗衣、晾曬等,工作十分繁重。但是在受此刑之前,女犯通常會被施以黥、劓等刑罰,以剝奪她們的女性權利。這種刑罰雖然不會使女犯喪命,但她們接下來的生活無不悲慘之極,可以說生不如死。而且,獲這種刑罰的女犯通常是由於株連等莫名其妙的原因。
仗刑,是指去衣受仗,也就是剝光了打。在我國古代,女性是不能輕易拋頭露面的,何況是被當眾脫去衣褲。這一刑罰除了將女犯的臀部打得血肉模糊外,還有一種羞辱的目的。受此刑罰的女性,多數是因為通姦淫亂。但是受儒家思想的影像,在後來的行刑過程中,只要不是罪大惡極,女犯一般會得到從寬處理,比如行刑時留有內褲,行刑者手下留情等等,此刑同樣始於唐朝,但是宋明清三朝硬性規定要去衣受刑時,行刑者就不敢輕易手下留情了。
賜死,這種刑罰始見於商代,一般是對身份比較特殊的人使用,比如皇家的妻妾等,原則上要保證她們有尊嚴的死去。賜死的方式有很多,比如賜毒酒、賜綾緞、賜長劍等,女犯得賜後謝恩退出,自行了斷生命。
宮刑,這一多見於男性犯人的刑罰,實際上最開始卻被用於女犯。是在我國秦漢時期,女子如果犯有通姦淫亂等罪,就會施以宮刑,即將女犯捆綁在木樁上,行刑者用木棒等硬物猛擊其腹部,致使其性器脫落,失去生育和性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