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為何溺殺女嬰如此陋習竟在中國沿襲上千年
古時候「重男輕女」的情況是非常普遍的,在我國上古的卜辭里就認為生男孩為嘉,生女兒為不嘉,後又出現了兒子繼承香火的說法,因此很多家庭為了「不斷後」,不論前面生了多少個女孩,也一定要生下個兒子。
清朝時期,受到了「程朱理學」很大的影響,並且還有所歪曲,對女子的束縛更多。發展到晚清時期,社會動盪,徭役沉重,女嬰降生就更加凄涼了,不少會被丟「棄嬰塔」,自生自滅。
而且女兒長大後是要嫁人的,是從家裡面走出去的人,嫁出去後也就與娘家沒有多少聯系,家裡面堆積起來的事情又讓誰來做?老口子又有誰來送終?這也就造成了當時那個社會普遍認為「生女兒沒什麼用」。
即便是一些父母疼惜自己的女兒,但考慮到家裡面的情況,也只好將女嬰送到了「棄嬰塔」,心中期盼有個好心人將自己的女兒撿回去。
不過這座「塔」並不是官方修建,而是民間的百姓共同搭建而成,畢竟被丟棄的孩子也是自己的親骨肉,難免有些不忍心,也無法遺棄在荒野,於是「棄嬰塔」就出現了,成為了丟棄嬰兒的集中地。
⑵ 女童糞坑溺亡細節曝光,為何身邊屢屢發生這種喪盡天良之事
9月15日,有媒體報道了一件駭人聽聞的案件,四川55歲女子徐某殘忍殺害了自己兩個小孫女,她趁老伴、兒子和兒媳清明當天外出祭拜,獨自在家,將兩個孫女推進糞坑溺亡。最後家裡提供了諒解書,還是原諒了這個有精神病的老人,希望從輕發落。
總結:類似案件,屢見不鮮 ,人們的生活壓力越來越大,精神疾病類患者也與日俱增,因此我們每個人都應當對精神分裂症的知識進行一定的普及與了解,持有正確的三觀,及時的釋放壓力與痛苦,這樣才能正確遠離精神類疾病的困擾。避免此類慘案的發生!
⑶ 任由嬰兒自生自滅,清末的「棄嬰塔」到底多殘忍
清朝末年人們修建的這個棄嬰塔,對於嬰兒來說是非常殘忍的。要知道當時這個封建社會是形成了一種重男輕女的現象,所以當時很多老百姓尤其是家庭不富裕的老百姓,發現自己生的是一個女兒的時候,通常會把這個女嬰殺死。但是畢竟是自己的親生孩子,大多數父母也是不忍心直接殺死這些女嬰的,就把她們放到了一個專門的塔裡面,讓她們自生自滅。
到後來清朝政府明令禁止這種殺死女嬰的行為,但是由於這些青島百姓依然面臨著很大的生活壓力,所以人們就專門修建了棄嬰塔。把想要殺死的女嬰改為拋棄到棄嬰塔裡面,任這些女嬰自生自滅。要知道女嬰當時根本就沒有自己生存的能力,所以等待她們的只能是死亡。
⑷ 清朝的溺嬰現象到底多嚴重
在清代,溺嬰多為溺女,有的人家只要生下女孩馬上溺棄,有的家庭溺棄的女嬰至少一個,多者有五六個……這種風氣以福建、江西、安徽等幾省最為嚴重。
溺嬰這種陋俗,自戰國時期便出現了,只是隨著朝代的更迭,溺棄的嬰兒性別有所不同。
譬如戰國時就有 「產男則相賀,產女 則 殺之」 的風俗。
可到了漢朝,很多人便「 生子殺之 」,原因是漢朝的男孩三歲就得出口錢,一般老百姓出不起。
到了晉朝,還有 「生男不復舉養」 的……
直到元代開始,人們溺嬰便多是溺棄女嬰了,到了清代,溺棄女嬰的現象就更嚴重了,原因就是重男輕女。
清人究竟有多重男輕女呢?懷孕前就以各種方式祈求生個兒子,如果生下兒子,那就大肆操辦酒宴慶賀,甚至為了有錢操辦酒宴,還要賣掉女兒。當然,也不是所有女兒都能活到被賣掉,因為她們剛出生就被溺棄了。
清人溺嬰的手段很是殘忍,這是史料中有詳細記載的,如《鄭光策與福清令夏彝重書》中記道:
大意是說,穩婆接下新生兒後,會先看看是男是女,是女的就問主人,留不留?如果主人家答不留,便將新生女嬰的頭按進水中,等到孩子沒聲音了,摸也沒反應了,才撈起來……
此外,還有一種方法亦為普遍,那就是嬰兒剛出生後「以酒醋入嬰兒口,以胞衣蒙之,覆以盆,置於地……」
這是用胎盤胞衣蓋住嬰兒口鼻使其窒息而亡。
無論哪種方式,在儒風蔚然的清代,這種行為顯然嚴重違背倫理道德,然而人們不僅沒有對此加以譴責,反而紛紛效仿。
清朝的溺嬰之風一般分布於南方,順治朝時,以 「福建、江南、江西等處 」居多,這里的江南含江蘇和安徽。
到了同治朝,還有人上奏「 廣東、福建、浙江、山西等省仍有溺女之風。」
而這些省份中,以江西省尤為嚴重,據《大清律例新增統籌集成》所言,是: 「此風各省皆有,江西尤盛!」
清代的溺嬰現象有多嚴重?整一個清代,究竟溺棄了多少嬰兒?目前還缺乏確切的數據資料,但是在相關的文獻記載中,提到溺嬰都是用「多」、「盛」、「成風」這樣的詞語,可以想見那時候溺嬰的嚴重程度。
而在某些地方文獻中,所呈現的數據甚是驚人:
如福建福清一帶的貧苦人家,是 「實無一戶不溺」;
江西南安府的「 中等之家僅留一二,余者皆溺。」 即中等人家才留一二個女兒,後面生的都要溺棄,而以古代的生育頻率,又豈會只生一二位女兒?
同是江西省的弋陽縣更狠,是「生女勿舉者,十嘗三、四」,也就是三四成的人只要生了女兒都直接溺棄。
湖南臨武縣則是「育女無過三舉」,如果有人家養了三個女兒,那是要引來一片稱奇聲的,這些必須是富有家庭。至於貧困點的,只能「止育一女,多則溺之。」
凡此種種,多不勝數。
如此風氣下,那被溺棄的嬰兒數量自然是駭人的了。而滋生這種風氣的原因是什麼呢?
結合相關文獻來看,大約為幾個原因:
一,因家庭貧困古代生活條件艱苦,到清朝,因為人口的急劇增長,加上 社會 分配不公,使得廣大勞動人民貧困不堪,在浙江這種地方,農民終年勞作,八口之家都養不起;湖南耕民「終歲勤動有不得養其父母者」;福建的貧民終年啃紅薯充飢者「十室有九」。
這種條件下,養一兩個孩子就已經很艱難。然而古人又缺乏避孕的意識和條件,在生下孩子,尤其是女兒後,只好溺棄。
譬如乾隆朝時,長沙府同知有說:「凡生女之家,或因家計貧乏,即行溺死。」
同是乾隆朝的江西按察使曾說:「江左惡俗成風,貧者以衣食為艱,往往生女方離母胎,即行溺斃。」
總的來說,就是因為家庭實在無法再多承擔一人的生活,只能放棄後面生的孩子,當然,如果是男孩還可以考慮養育。
很多溺嬰者都是因為前面已經有了一兩個女兒,而還沒有生過兒子,待第二第三胎再是女兒,便果斷溺棄。因為古人認為哺乳會影響懷孕,為了早點懷孕生個兒子,只能放棄這個女兒。「或以養女需乳,不利速孕,急而溺之。」
有的人家更過分,據說寧波有一戶人家連續生了兩個女兒,都溺棄了,誰知第三胎又是一個女兒,這人家就擔心如果水溺怕到時候她還投胎回來,就先用火燒斃,再用石頭綁住沉到江底,讓她永不得出世,在沉江時,旁邊還有幾百位吃瓜群眾圍觀……斯情斯景真令人心寒齒冷。
三,負擔不起嫁妝清代還有個非常不好的風氣,就是很重視嫁妝。
當時 社會 婚姻論財重資非常嚴重。將要嫁女兒的人家,一定要問彩禮的多少,如果多,即使這新郎官行為不肖,也會嫁;
要娶老婆的人,一定要打聽嫁妝的厚薄,如果嫁妝豐厚,即使這位新婦德行有虧,也能安心娶過門。
一個女人嫁到夫家,如果嫁妝稍薄,不僅丈夫不高興,還會被夫家人看輕取笑,平日里若有不如意,婆婆詆毀你,妯娌輕薄你,女方家也臉上無光。
據史料記載,在福建: 「古田嫁女,上戶費千餘金,中戶費數百金,下戶百餘金。往往典賣田宅,負債難償……」
正因為這種浮華的婚姻風氣,許多人家選擇了不要女兒,畢竟實在負擔不起啊。
四,為了留財產給兒子每個家庭的資源是有限的,如果養育的女兒太多,將來也會影響兒子的生活質量,譬如清代江西有出嫁女繼承家產的風俗,很多父母為了將來兒子可以佔有更多家產,不願再生女兒,「父母之分財姊妹,遂為子計,以免割思。」
此外,還有一些比較特殊的原因,譬如有的人家非常迷信,此前占卜聽到人說生女會有不利後果,便生而溺之;又比如有一些人生下了私生子,只好溺之以掩人耳目的。
以上就是關於清代溺嬰的一些小知識,需要說的是,因為種種原因,許多女嬰在剛出世便被溺棄,卻極少人考慮過後果。那些大量溺棄女嬰的地區,會出現男多女少的 社會 問題,導致很多男子妻室難求,許多男子甚至鰥居一生,只是,這種凄涼,只怕當年溺嬰的父母們也看不到了。
清朝的溺嬰問題,非常嚴重,說白了基本上是溺女嬰,在各帝的實錄里都能找到太多太多的奏章了,涉及12個省,可以說是全國性的,清廷規范了律法,補救措施,但於事無補。
《清世宗實錄》記載,都察院左副都御史魏裔介在奏摺中說,福建、江南、江西等處,甚多溺女之風。
(其實早在《八德篇之女德篇》就有「勸勿溺女,救妹添弟,夢祖告語」的記載。)
《清穆宗聖訓》記載,御史林式恭上奏,近來廣東、福建、浙江、山西等省仍有溺女之風,恐他省亦所不免。
《光緒朝東華錄》記載,御史王昕上奏,他巡視山西地界,發現該省溺女相沿成習,曾指示地方作出禁止,但災年過後,此風再盛。
(《禁溺女告示》。)
《清高宗實錄》記載,御史劉天成劉上奏乾隆,將溺女再敕定規條,再入律例,被乾隆駁回,理由是,溺女本已被律所禁,如地方官民遵守,其風自息,如果互相隱瞞助長,再嚴律法也無效。
《蒸里志略》記載,蘇南的松江府,也就是今天的上海,貧家生女多則厭之率行溺斃。
《蕭山縣志》記載,乾隆時期的紹興府境內,貧者較裝奩,故有生婦而不舉者。
(圖為福州永泰縣的「奉憲永禁溺女碑」。)
《江夏縣志》記載,湖北武昌府敞俗溺女,邑近境亦如之;《荊州府志》記載,俗諱養女,窮民不能舉,間或溺之。
晚清四川地區的《李氏宗譜》描述,生育舉女,每有置之死地,嬰孩何罪,遭此毒手,四川也有溺女之風。
《花縣志》記載,廣州地區到了民國十三年,溺女之風,前後數十年依然頻聞,可知清朝溺女之風多盛。
(圖為梅州發現清代《戒溺女文》木刻版。)
為了能禁止溺女嬰,早在順治時期就發布了禁止令,《清聖祖實錄》記載,康熙時期由政府衙門倡導,鄉紳捐置育嬰堂,收養遺嬰、棄嬰,孝庄太後帶頭資助育嬰堂。
另外,各地告貼《戒溺女文》,勸諭世人莫溺女嬰,告知溺嬰的危害,官府也默認了民間收童養媳的現象,到了清晚期,育嬰堂基本作廢,童養媳之風越來越盛。
說起溺嬰,以前聽說過,按我的推算應該是五六十年代以前有很多,七十年代也有。
我都是聽老年人說的,女嬰居多,也有男嬰,主要是因為三個原因,一是重男輕女,二是糧食緊缺,三就是私生子。
當然也有另外的情況,說起這個事,我老婆的親小舅剛出生時差點就被捂死了,多虧了我老婆的大姨,就是她小舅的大姐看到了,才救下來的。
這是怎麼回事呢?當時是這么回事,我老婆大姨生了女兒,這時候,老婆的姥姥生了個兒子,就是老婆的小舅。老婆的姥姥一想到自己女兒坐月子,她也坐月子,母女倆同時坐月子就覺得有點羞愧難當,所以就要捂死剛出生的兒子,結果被女兒看到了,救下了自己的親弟弟。
由於害怕再生事端,她看著小弟,不讓母親再干捂死,溺死之類的事情,才保住了她小弟的這條命,實際上姐弟倆相差二十多歲,舅舅沒有外甥女大。
在封建 社會 ,一直都是男尊女卑的思想占據主流,所以在古代對女嬰的歧視和虐待現象十分的普遍,以致於 貧困家庭出現「溺嬰」和「棄嬰」的現象 。甚至到了晚清,還出現了專門的「 棄嬰塔 」,那些貧困家庭的父母們,會把剛生下來的女嬰扔在裡面,任其自生自滅。
「溺嬰」的現象並非清朝特有,只是清代尤重。當時的人們生活於貧困之中,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迫不得已只能選擇把自己剛出生的女兒扔進河流或湖泊里,或者把孩子丟進棄嬰塔里任其自生自滅。
可以看出清朝時,各地的「溺嬰」現象十分的嚴重,尤為江西地區。
同時也因為「溺嬰」現象對當時的 社會 也造成了嚴重的 社會 問題—男女比例失調、婚姻成本上升、婚姻買賣、幼童成婚等等一系列問題。到了宣統元年,全國 男女比例到了可怕的121:7。
在我國幾千年的 歷史 中,歷朝歷代當屬 清朝「溺嬰」現象最為嚴重 , 即使在清朝最繁榮的康雍乾盛世,仍有上百萬女嬰在剛出生之時就被溺亡或棄之 。以土豆、玉米、番薯所形成的虛假盛世,所帶來的人口大爆發,迫於貧窮面對巨大的生活壓力, 當時的人們別無選擇,所謂「溺嬰」也是不得已而為之 。
到了後期,或許是這些孩子的父母們不忍心看到自己的骨肉在水中掙扎溺亡。慢慢開始有一些人建起了「安置」自己骨血的小塔樓(即「棄嬰塔」),並把自己原本想要溺亡的女嬰丟棄在裡面,任其自生自滅,不管她風吹日曬、蚊蟲叮咬或淪為野獸食物,觀者無不泣淚。
又 或許他們通過這種方式,可以讓自己的心裡好受點。漸漸的越來越多的人效仿,「溺嬰」慢慢轉變成了將嬰兒丟棄在「棄嬰塔」,時至今日「棄嬰塔」成為一道「荒野奇觀」和一段 歷史 的見證。
溺嬰的現象歷朝歷代都有,所謂的溺嬰,其實就是溺殺女嬰、虐殺女嬰。而溺嬰、棄嬰現象在清朝具有普遍性,它的普遍性體現在溺嬰不僅僅發生在某些偏遠地區,而是涵蓋了許多重要的省份以及絕大部分地區。
例如:山西人民向來醇厚,民風朴實,但溺女嬰的陋習依舊成了一種習慣。浙江的溺嬰棄嬰的現象十分嚴重,金華尤為盛行,溫州及處州等地次之。廣東「溺女之風,所在皆然」。湖南「風俗向有溺女陋習……牢不可破」。江西「皆以生女為嫌,每多溺弊」。
就一個保甲而言,福建「有一家連淹十餘女者,有一村一歲中淹死至數十女者。」
溺嬰的做法十分殘忍,有人稱其為「天下第一傷心事」。有的將剛出生的女嬰直接丟掉河湖、池塘中淹死,有的用被子捂死,最普遍的做法是將女嬰按入水盆中淹死。
由於溺嬰表現得過於殘忍,有些父母不忍心見到親生骨肉在水裡掙扎啼哭,從清中後期起,一些地方的民眾開始在鄉間的田野修建小塔,將想要溺殺的女嬰放在裡面,任其自生自滅,希望藉此求得心靈的慰藉。
後來人們紛紛效仿,「嬰兒塔」的修建數量慢慢增加。因為夭折太早的孩子,其靈魂還沒有完全發育,所以當時的人們認為沒有必要浪費棺材來埋葬他們。再後來,這些「棄嬰」以每個40文錢的價格交給專門的苦力送到嬰兒塔,負責守衛嬰兒塔的人,每隔三天就會焚燒一次嬰兒塔的屍體。
圖:「福州嬰兒塔」
清朝溺嬰、棄嬰現象的出現,原因跟當時人口大量增加,糧食不夠有關。但最直接的原因還是重男輕女的觀念根深蒂固,古時候女子的 社會 地位十分卑微,因此當家境不好卻誕下女嬰時,溺棄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而當誕下男嬰時,為了傳承香火,即便家裡的經濟條件再差,也一定要把男嬰留下。
而從順治開始,就頒布了禁「溺女惡俗」的條例,乾隆時期更是對棄溺女嬰定罪,之後各個統治者都頒發了禁令,民間各地也經常看到有關禁止溺嬰的告示。但因為「溺嬰之弊,事在房幃,查之多有不便」,所以清廷的法令並沒有起多大的作用。
總之,清朝溺嬰、棄嬰的陋習很普遍。
清朝的溺嬰現象全國都很普遍,不分地區。
大家中學時都學過一篇課文,朱德元帥的《回憶我的母親》,就能夠很好的回答這個問題
朱德元帥生於1886年,在自己25歲之前,也生活在晚清時代。在清朝時,朱德的母親生了13個孩子,但第八個孩子以後,就無力養活,只能溺死,連續溺死了五個子女。
朱德的家庭是佃農出身,但在當時來說已經算生存條件相對較好的。朱德後來還能讀書考科舉,在科舉廢除前即將取得秀才功名。科舉廢除後,朱德元帥從家鄉四川儀隴縣遠行千里到雲南昆明考取了雲南陸軍講武堂(當時中國僅次於保定陸軍軍官學校的軍校),畢業後加入滇軍。
在當時的中國,能夠有機會識字的人比例頂多也就十分之一,能夠供應子弟考科舉的家庭比例就更低得多。雖然有自己很聰明顯示了非凡的讀書天資可能獲得了一些族人資助的因素,但也說明朱德的家庭算稍微有點家底,肯定不算最底層窮人,至少算 社會 生活水平的中層。
這樣的家庭都要大量溺嬰,可見當時溺嬰普遍到了什麼地步。
(朱德)*
現在提到溺嬰,很多人就認為都是因為重男輕女溺女嬰。清朝的溺嬰,重男輕女的確是一個重要的因素,但遠遠不是全部。
普遍的極端貧困、滿清朝廷各種苛捐雜稅帶來的沉重負擔、清朝晚期還要加上帝國主義入侵帶來的沖擊,清代平民生活條件極端惡劣。當時又沒有避孕措施,生下孩子無力養活只能溺死成為很普遍的現象,無力養活溺死孩子自然不分男女。朱德的母親被迫溺死了自己的後五個孩子,在當時中國是很普遍的情況。
大家好,彈指千年為您解答!
可能現在許多朋友並不清楚什麼是「溺嬰」,筆者簡單介紹一下,它的中文原意是指將初生的嬰兒置於水中淹死,後來泛指父母或者其他負有護養義務的近親實行的危害嬰兒生命的一切行為。
溺嬰的實施者是對嬰兒有護養義務的近親,其他人實施的危害嬰兒生命的行為不稱之為溺嬰,溺嬰的對象是嬰兒,一般指初生兒。溺嬰行為在內容上指危害嬰兒生命,而不僅僅是損傷其 健康 ,溺嬰的手段不限於水淹,其他一切危害初生兒生命的方式均屬於溺嬰。
有關溺嬰最早的記載,可以追溯到唐朝,當時的福建就開始了溺嬰和賣閹童的行為。唐朝的福建被視為蠻荒之地,存在著一些相當落後的習俗,到了宋朝的時候賣閹童習俗被官方禁止,但是溺嬰的習俗卻保留下來,人們稱之為「不舉子」。
溺嬰現象在東南廣泛分布,其中以福建地區比較突出。在明朝以後,中國許多地方開始了較為官方的人口記載和普查,而這其中很明顯的出現嚴重的性別比例失調,男性的佔比遠遠高於女性,導致這樣情況的原因就是福建長期存在的溺嬰現象,而且是溺女比較多。
溺嬰可以說嚴重了阻礙了人口的增長,而因溺嬰造成的男女比例失調,又導致了後來的童養媳的流行,甚至是還導致了租妻和典妻的出現。溺嬰不僅僅造成了國家賦稅的減少,還導致了財產糾紛的激增,嚴重增加了刑事訴訟等等。
結束語:溺嬰作為封建 社會 的殘余,是有違人道的行為,而要杜絕這樣的現象就要從根本上杜絕重男輕女的思想 !
這種陋習確實存在,生的女孩子直接扔馬桶里溺死。總以為女孩子是替人家養的白花錢!就是一個榆林腦袋,沒有女性那來的人?這種思想尤其在欠發達地區還是嚴重!怎麼得了,男女比例失調。就看誰有錢,有錢的取老婆沒錢的打光棍!
在現代 社會 里,嬰兒的出生既是一對恩愛夫妻愛情的結晶,也是一個家庭的大喜訊。都說當下的小孩兒集萬千寵愛於一身,捧在手心怕摔了,含在口裡怕化了。稍微有點傷風感冒,都會牽動全家人的神經,更別說父母會故意傷害他們了。
但在古代 歷史 上,居然會出現令人毛骨悚然的傷害嬰兒的現象。這種傷害嬰兒,主要是針對女嬰。
這種行為是中國封建 社會 長期存在的 社會 問題之一。早在戰國時期,韓非子就曾對此痛批。一直到清朝,這種現象都沒有消除。
(影視中的穩婆)
乾隆年間,鄭光策在《與夏彝重書》對這種現象有著這樣的描述:「 凡胞胎初下,穩婆率舉以兩手審視,女也,則以一手覆而置於盆,問:『存否?』曰:『不存。』即坐,索水,曳兒首倒入之,兒有健而躍且啼者,即力捺其首,兒輾轉其間甚苦,母氏或汪然淚下。有頃,兒無聲,撩之不動,始置起。 」
正因為手段極其殘忍,和中國崇尚的儒家思想嚴重悖逆,因此,清朝皇帝才斥之為「 深為可恨 」。
同治五年,御史林式恭向載淳上奏:「 近來廣東、福建、浙江、山西等省,溺女之風猖獗,恐他省亦所不免。 」
廣東「 溺女之風,所在皆然 」。福建「 不喜多子,以殺為常 」。
江西則「 皆以生女為嫌,每多溺弊 」。
湖南「 風俗向有溺女陋習,至今相沿,牢不可破 」。
清代同治進士王邦璽曾在奏摺中提到:「 各省溺女陋習,惟江西為最。 」
(清朝貧困百姓舊照)
那麼,造成古代這種陋習的原因是什麼呢?
其一,生活水平低下難以撫養。之所以存在這種現象,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源於貧困。相關文獻中也對這個原因有過記載,《清史稿》中說「溺女多迫於貧」。還有很多地方誌,也將之歸咎於難以撫養,「赤貧者之溺女, 每以養育之艱也」。
畢竟古代是以農耕經濟為主,有限的耕地和落後的農業技術,極大地制約了經濟的發展,百姓的生活水平普遍較低,大部分人食不果腹,終日為生存而苦惱。
如果孩子養得太多,必然消耗大量的糧食。如果減少孩子的數量,必然能減輕生活的壓力,讓有限的耕地能產出保證整個家庭生活的糧食。
這種現象在原始 社會 比較普遍。進入封建 社會 後,已經變得很少。但是,古代總會發生戰爭、飢荒等各種自然的人為的災害,因此又會催生這種陋習的發生。
(晚清百姓舊照)
其二,性別歧視也是重要原因。
中國古代女性的地位非常低的,很多女性連名字都沒有。同時,古代由於深受儒家文化影響,傳統的倫理觀念是以「孝」為基礎的,而「不孝有三,無後為大」,以及固有的傳宗接代觀念都是孝的具體體現。
生一個女孩,並不認為是有了後人,只有生一個男兒,才算延續香火。
如果一生都沒有兒子,對於達官貴人來說,就無人承襲爵位,自己辛勞一生的功名會付之東流。
對於普通百姓來說,女兒是別人家的,沒有兒子的話,不但自己老來無人奉養,即便就是到了陰間,也沒法向祖先交代。
其三,嫁妝的不可承受之重。古代,婚嫁奢華之風盛行。比如清代,如果說普通百姓嫁女,嫁妝在十金左右的話,官宦之家或富庶人家嫁女,嫁妝得在百金以上。
相關史料也表明,「貧中人之家,平時衣食粗足,嫁一女而負債」,窮苦人家為嫁女會欠上一屁股外債。
有錢人家也不輕松,「鬻祭田而治妝奩」,為嫁女搞得賣田賣地。
由此可見,嫁女在古代,對一個家庭來說,是何其沉重的經濟負擔。
(參考資料:《清史稿》《清朝續文獻通考》等)
我是海浮人,我來回答。
社會 風俗作為一種內在的民族習性,其發展和演變的過程是相當緩慢的。在封建 社會 時期,娼妓、纏足、溺嬰、冥婚等 社會 陋俗成為潰爛 社會 的頑疾。尤其溺嬰棄嬰是舊中國長期存在的 社會 向題之一,早在戰國時代,韓非就曾予以揭露、抨擊其害處。而風行之盛,當以清代為尤。
棄嬰溺嬰的現象在清代頗為流行,在 歷史 資料中,各種地方誌有關於這種現象的記載最多。棄嬰溺嬰這種鄙陋風俗,從時間上看,它具有持續性,它隨著 歷史 延續到了封建 社會 末期,到近代都還有殘余。從空間上看,它具有廣泛性,遍布多數行省和大部分地區,諸如:湖南、山西、江西、浙江、江蘇、安徽、福建、河南、四川、廣東、廣西、陝西等省份地區都有。
清代溺棄現象的普遍、問題的嚴重不僅僅體現為地區的廣泛性和時間的持續性,還表現在溺嬰棄嬰的數量大、比例高 。有的地方不僅棄女嬰,連男嬰也棄,就 一對夫婦而言,溺嬰棄嬰並不限於一個,有的棄兩個,甚至多的時候有五六個以上的,不僅僅貧困之家棄嬰溺嬰,富貴之家亦溺嬰棄嬰,以致「溺女之家,十常四五」。不僅溺棄女嬰,而且溺棄男嬰甚或一家溺棄數嬰,被溺棄的嬰兒數量也是相當大了。
清代疆土之廣闊,地區之間程度的差異性是在所難免的。就南方和北方來論,南方的棄嬰溺嬰的現象更為普遍、問題更為嚴重,南方各省中以江西、湖南、福建、浙江及皖南等地尤為嚴重。
溺嬰棄嬰,尤其溺棄女嬰的普遍、嚴重,對當時 社會 產生了重大的影響。這直接響了人口性別比例的平衡,並由此引起了一系列不良 社會 後果。導致男女性別比不平衡,男多女少,基於男多女少產生的婚配困難又必然引發一系列相關 社會 問題,古代的「單身狗」遍地都是。婚姻糾紛、童養媳、拐賣婦女、傳統婚姻制度的破壞、性侵犯乃至 社會 秩序不穩定等等。
總而言之,棄嬰溺嬰的盛行對於抑制人口的增長很大的作用,它能夠有效的緩解人口壓力,可以說當時隱形的「計劃生育」。但是它帶來的 社會 影響不容小覷,棄嬰溺嬰是對生命的褻瀆,充滿了殘忍和無情,所以對於這種 社會 惡俗就應該堅決抵制,並依法取締。從思想意識上,從 社會 基礎上,根除這種敗俗。現如今溺嬰是屬於故意故意殺人罪的范疇。
⑸ 揭陽一女孩泳池內溺亡,監控曝光瞬間引熱議,當時到底發生了什麼
廣東揭陽的這名4歲女孩戴著泳圈倒栽在兒童泳池當中,最終溺亡。小女孩的身邊有兩名大人,一名大人在照看另外一位小孩,另一個大人在吃飯,這名小女孩掙扎過後沒有翻過身,這名廣東揭陽的小女孩,只有4歲的年紀,卻因為大人的疏忽葬送了性命。
夏天是小朋友和大人們一起玩水的季節,大多數人會選擇水上樂園這些公共場所去玩水,因為這些公共場所相對比較安全,就算遇到什麼危險的事情,水上樂園也有專門救援的工作人員,他們的工作就是防止意外的發生。
五、結語常言道,水火無情。在帶孩子玩水的時候,不管是在人數眾多的游樂場,還是在無人保護的野外環境,甚至是在室內洗澡盆那麼大小的嬰兒游泳池,小孩看護者的注意力也不能離開小孩,因為他們並沒有自救的能力。
⑹ 90年代農村淹死多少女孩
無論是哪個年代?淹死的女孩很多,那時候什麼都不發達,所以現在的人要學會游泳,遠離深水的地方,不要獨自一人下去,學會自我防範
⑺ 福建19歲女孩因跳河自殺,導致6人溺亡,女孩輕生的原因是什麼
19歲的年紀,有什麼事情是過不去的?非要選擇這條路,有考慮過父母親人嗎?而且,救人者何辜,要為女孩的輕生行為承擔如此嚴重的後果?女孩輕生的原因是什麼?
其實,如果一個人可以坦然面對死亡,可以主動尋求死亡,又有什麼事情是不能面對的呢?生死之外,其它都是小事。人只有活著才有無限可能,才能追溯過往,才能改變未來,死了就真的一了百了。關鍵是,人是社會的人,並不是只有自己一個啊!死了之後,自己是解脫了,父母親人怎麼辦?所以,奉勸那些有輕生想法的人,一定要放寬心態,沒什麼事情是不能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