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女員工懷孕了單位如果辭退她會有什麼後果
女員工懷孕了單位如果辭退她會有什麼後果
女員工懷孕了單位如果辭退她會有什麼後果,懷孕時經常會出現一些異常反應,如果孕期反應嚴重的話會影響工作,那女員工懷孕了單位如果辭退她會有什麼後果呢?下面一起了解下。
法律分析:
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一、公司強制辭退懷孕員工的行為是否合法?
不合法,公司不能辭退懷孕的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法律後果有二個:
一是強制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合同是指違反合同的用人單位不論是否已經承擔賠償金或違約金責任,都必須根據員工的要求,並在自己能夠改選的條件下,對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繼續按照要求履行。
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了勞動合同;
2、勞動者有繼續履行合同的要求;
3、用人單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能力和條件。
二是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情況下不要求繼續履行或實際無法繼續履行,則可要選擇向用人單位提出支付賠償金的要求。支付標准為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如果賠償金與經濟補償競合時,應當支付賠償金。
很多時候職場都沒有給予女性平等的競爭機會,歸根結底就是因為女性承擔著生育的重任,這種特殊情況讓很多職場女性在應聘的時候都遭遇過性別歧視。公司特意強調不讓員工懷孕或者知道員工懷孕之後就想方設法的予以開除,這和國家三令五申的一些文件精神都是相違背的。
女職工懷孕期間享受哪些待遇
1、不得與女職工解除
《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雙方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也應順延至產後一年,才能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但女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2、勞動強度及禁忌勞動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 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所謂「夜班勞動」一般系指從當日22點至次日6點從事勞動或工作。
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內醯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1)制葯行業中從事抗癌葯物及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2)作業場所放射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3)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4)《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准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5)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鑽、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
(6)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
(7)《高處作業分級》標准所規定的高處作業。
Ⅱ 又一位央視美女主播被開除,是因為什麼無法原諒的原因
就是因為她說了不合時宜的話,所以才會被大家無法原諒的,我覺得她作為一個工作人物就應該時刻謹言慎行,既然犯了錯誤就應該承擔後果。
Ⅲ 80後女官員被開除,她做的行為會造成什麼影響
80後女官員落馬的消息在朋友圈瘋傳,不少的朋友也是拍手叫好並稱:“就應該得到法律的嚴肅制裁。”那麼這一女官員到底做了什麼事情?又對社會產生了什麼樣的不良影響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據了解,這位80後的女官員名叫做金英麗,曾經擔任某地的副鎮長以及區經委副主任。而在任職的期間,這一女官員並沒有想著為當地的老百姓做出貢獻,或者是為當地的老百姓謀福祉,而是一心只想著借用職務之便發財陞官。
其實,作為黨政人員,他們是人民的公僕,做任何事情都需要從人民的角度上去思考和解決,以人民的利益為主。而不是以犧牲人民的利益去貪圖享受和富貴。而這位女官員也是給大家樹立了一個不良的形象,污染了黨政的廉潔性,形成了糜爛的社會風氣,對社會造成了幾極大的不良影響。
目前,這一官員因為貪污受賄等罪行正在被有關部門查處,並且還將沒收其非法所得一千多萬元,這一官員也將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慘痛的代價!
Ⅳ 年滿50歲的女性被辭退有沒有補償
滿50歲以上工人被辭退無任何補償,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支付賠償金。女員工50歲被辭退的賠償情況需要根據實際情況才能判斷是否能賠償,如果是正常辭退,那麼用人單位是可以但方面解除合同,不需要賠償的,如果是非正常辭退,那麼是可以獲得一定賠償金額的。勞動者滿足一定條件的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未到期限,被公司無理由辭退的,是可以向其請求賠償的,具體情況分為以下幾種: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協商情況確定賠償,是解決雙方糾紛最節省時間精力的,因此,如果勞動者跟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有約定的賠償就按照約定的辦。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拓展資料:如果是年滿50周歲的女工人,勞動者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需要進行賠償。如果是年滿50周歲的女幹部,還未到法定退休年齡,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且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按照勞動者服務公司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