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男人為什麼強奸女人這是什麼原因造成的
因為,人類進入父系文明社會後,實行了一夫一妻制,性生活被限制在了家庭之內。但由於母系社會群交的習慣和本能仍然存在,有些男人不守規則,去侵犯別人的妻子,丈夫當然要捍衛自己的私有財產-妻子了,所以就定義了強奸罪來保護男人的權益。但女人投懷送抱,或強奸男人就不是侵犯私有財產,因為男人是擁有財產的主體,就像孩子拿父母的錢是正常的,而父母去拿小孩的壓歲錢,就屬侵佔了。
B. 女的被強奸是怎樣調查出來的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又稱貞操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對象是未滿十四周歲的少女和成年婦女。 2、客觀要件 (1)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姦淫的行為。 所謂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採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之不敢反抗,從而實現強行姦淫的意圖。既可以直接對婦女進行威脅,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進行威脅,既可以是口頭脅迫,也可以是書面脅迫,既可以以暴力進行威脅,如持刀脅迫,也可以以非暴力進行威脅,如以揭發隱私、毀壞名譽相脅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養關系、從屬關系、職務權利等與婦女發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視為強奸。問題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利用了這種特定關系進行脅迫而使婦女不敢反抗,而不在於有沒有這種特定關系。 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採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與暴務、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葯物麻醉的方法強奸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奸;冒充婦女的丈夫或者情夫進行強奸,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進行強奸;造成或利用婦女處於孤立無援的狀態進行強奸;假冒治病強奸婦女;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等。 (2)須違背婦女意志 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本質特徵,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成強奸罪的基本特徵,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由於犯罪分子在實施強奸時所採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觀條件不同,對被害婦女的強製程度也相應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婦女對犯罪行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現形式也是不一樣的:有的不顧一切進和劇烈的反抗;有的膽顫心驚地進行掙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顯;有的則瞻前顧後,沒有進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簡單地以被害婦女當時有無反抗表示,作為認定強奸罪的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通觀全案,具體分析,精心區別。 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強行與生活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仍應以強奸罪論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的,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姦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姦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為滿足性慾的,則就不能構成強奸婦女罪,如摳摸、摟抱的猥褻行為,構成犯罪的,則就以強制猥褻罪論處。 以明知婦女是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嚴重痴呆的人而與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什麼手段和被害婦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應視為違背婦女意志,構成強奸罪;對患有間歇性精神病婦女在精神病沒有發作期間同意與之發生性交行為的,不構成強奸罪;對確實不知道婦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婦女的勾引下與之發生性交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對確實不知道婦女患有較輕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願或者在女方主動要求下與之發生性交行為的,不宜以犯罪論處。 編輯本段|回到頂部 主要特徵 強奸罪的主要特徵是:(1)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使婦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3)犯罪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的男子。(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並且具有強行姦淫的目的。 強奸罪: (1)強奸罪的本質: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發生非法的性關系; 刑法保護的是婦女的性自由?還是婦女的貞操權? 我國的強奸罪保護的是性自主權 (2)犯罪對象;婦女;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奸幼女必須非雛妓)。強奸屍體不夠成強奸罪,應構成侮辱屍體罪。 (3)行為方式:「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達到致使被害婦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狀態;暴力、脅迫手段必須達到使婦女明顯難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婦女熟睡、重病、暈倒;冒充被害婦女的丈夫、情人;迷奸;例:警察騙某婦女說只要發生性關系就可以讓她的丈夫提前釋放,此欺騙行為不構成強奸罪; (4)違背婦女意志的理解:必須行為人認識到婦女不同意,且被害婦女確實不同意,兩個條件缺少一個,就不成立。 ――――行為人以為自己的行為違背婦女意志,但實際上婦女完全同意或者自願的,也不應認定為強奸罪。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不應只從表面上看婦女有無反抗、拒絕的表示,還應考慮婦女是否能夠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於反抗等情況。由於強奸行為違背婦女意志,所以,行為人必須採取某種足以使婦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這便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這些手段是強奸行為的有機組成部分。如果行為人沒有採取這些強制手段,即使其行為客觀上違背婦女意志,也不成立強奸罪。 (5)犯罪主體:丈夫可否構成本罪?目前在中國,丈夫一般不能構成強奸,因為當中涉及到我國文化歷史等問題,另一方面如果承認了丈夫可以成為強奸的直接正犯,這會涉及到了妻子的無限正當防衛權的問題,故現階段不宜把丈夫列為強奸妻子的直接正犯,但是丈夫可以通過間接正犯或者共犯的方式構成強奸妻子的強奸罪。 女人也可以成為強奸罪中的幫助犯,教唆犯,間接正犯和共犯,例如婦女教唆一智障人士強奸別的婦女。 (6)強奸罪的特殊形式:姦淫幼女的行為只要行為人認識到女方一定或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決意實施姦淫行為,被姦淫的又確實是幼女的,就構成強奸罪;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十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編輯本段|回到頂部 本罪的犯罪認定 本罪的犯罪認定 1、罪與非罪的界限 (1)強奸罪與通姦行為 在男女發生性行為前,既不違背婦女意志,又無勉強女方變范的行為,雙方從內心到外部表現形式完全自願,屬典型的通姦行為。即使事後,因被揭穿,女方為保住自己的臉面而告男方強奸,或因女方事後反悔而告男方強奸,均不能定強奸罪。 (2)對「半推半就」的姦淫行為的認定 所謂半推半就,是指行為人與婦女發生性行為時,該婦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現,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現。應當全面審查男女雙方的關系怎樣,性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如何,行奸後婦女的態度如何,該婦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風情況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則屬假推真就,不能視為違背婦女意志而以該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應認定為違背婦女意志,應當以強奸罪論處。 2、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按傳統貞操觀,我們認為以是否奸入,作為強奸婦女罪既遂與未遂的標准比較適宜。
C. 可以告女人強奸嗎
不是我說你LZ你這搞笑,至於你想告她是可以的,但是起訴到審判結束你要花費的錢可定不會是少數的,至於對於你的女朋友,如果值得珍惜那就繼續,不行就分手,就那麼一次其實你也賺到了,你看看外國的一些資料你就知道,那些不會很重要
D. 好像被美女強奸
你們的一問一答好有趣。
E. 女人強奸女人犯法的嗎
違法,法律並沒有規定性別,只要構成強奸婦女,即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刑法修正案九》
第十三條、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5)怎麼樣強奸美女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同時指出:
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強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F. 男人強奸女人會坐牢,但是女人強奸男人會么
我國《刑法》中沒有包含女性對男性的侵害。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我國是以成文法為准,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強奸是指男性對女性實施暴力性侵害。是法律的專門術語,沒有包含女性對男性的侵害。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本國刑法里對強奸罪的准確定義)由此可看,女人對男人實施違背意志或暴力、脅迫等其他手段的「強奸」,在中國法律視角中不算強奸,當然這跟我過立法機構對普遍性的考量有關,隨著社會發展、文化開放和物質對精神領域的影響等等層面產生的特殊性擴大化,女子強奸男子頻發增多,所以這種特殊性的存在不可不考慮,由此而成為我國法律一大漏洞。
G. 男人怎麼才能告女人強奸自己啊
女性可以成為強奸罪的幫助犯、教唆犯,但受害者肯定是婦女,男性想要受害,這個難啊~~
H. 女性強奸男性會怎麼樣
法律分析:女性不能單獨成為強制罪的主體,但可以成為強制猥褻罪的主體。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後,男人也成為了強制猥褻罪的受害客體,所以女人強奸男人會按強制猥褻罪處罰。
但需要區分被侵害對象是已滿14周歲的男子還是不滿14周歲的男子。婦女對不滿14周歲男子的強奸,可判處猥褻兒童罪。如果女性在侵犯男性的時候,造成男性身體損傷的,還可以以故意傷害罪來定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